(通讯员 邢莉莉)近日,被执行人朱某主动到三亚中院执行局,表示其愿意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请求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撤销。
2011年,卫某到三亚市旅游,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7万元购买三亚市河东区某处房产。合同约定房产交付使用后的7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备案。2021年1月,卫某以朱某未履行合同约定并提出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向海南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2021年6月,海南国际仲裁院裁决朱某退还购房款17万元。同年8月,卫某以朱某未履行该生效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三亚中院向朱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朱某玩起“躲猫猫”,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朱某的行为已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将朱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2月,朱某因被采取信用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导致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无法入住酒店,且银行贷款受限等生活各方面都受到巨大影响,遂主动联系三亚中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刘伟甲。在法官的解释下,朱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债务履行完毕,法院也依法解除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至此,该案得以圆满结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不断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已基本形成。一部分被执行人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强,能主动履行法律确定义务。但还有一部分人严重缺乏诚信意识,存在能拖则拖,能躲则躲,不愿自觉履行的认识,甚至有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拖到一定的年限,就不用再还了。对于这部分被执行人,法院敦促你们:诚信是个人立身的根本,“失信”不仅要面临巨大的成本,而且在社会上将寸步难行,目前已立案执行而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途,让我们共同营造公平正义的营商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