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两级人民法院 三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合作框架协议(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精神,促进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两级法院”)和三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侨联”)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工作合力,推动高效率低成本预防和化解涉侨纠纷,为侨界群众提供便利的纠纷解决渠道,根据最高法办公厅中国侨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和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合作框架协议。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侨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和依法维权、诉调结合、多方协作、促进和谐的原则,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强化为侨法律服务意识,提高多元化、多渠道解决处理涉侨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团结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格局,营造法治化、囯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工作原则
市两级法院与市侨联资源共享,整合双方优势共同化解涉侨纠纷。涉侨纠纷调解应当坚持自愿调解原则、合法调解原则、中立调解原则、无利益冲突原则和效果与效率兼顾原则。调解员应当始终尊重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意愿,不强制调解;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工作机制
市两级法院与市侨联建立涉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市侨联的调解组织通过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方式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市侨联负责选拔优秀人员建立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四、受理范围
市两级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涉侨纠纷,主要包括涉华侨、归侨、侨眷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动争议、物权争议、工程承包、投资、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的纠纷案件,但依法不能调解结案或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案件除外。
五、工作流程
(一)三亚市两级法院立案窗口在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材料后,应当及时依法审查甄别,对具备诉前调解条件的有关纠纷案件,应向当事人宣传调解的优势、特点,征得起诉方同意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在三日内向入驻的侨联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
(二)调解组织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后三日内登录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并及时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告知相关事项。
(三)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四)调解完成后,调解员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五)侨联调解组织接受委派、委托调解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于决定中止调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委派或委托法院,委派或委托法院接到情况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使用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七、其他工作制度
(一)加强法治宣传。市两级法院及市侨联应充分运用各种新媒体平台,对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优势、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将华侨爱国、爱乡精神同中华传统解纷理念有机融合,引导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加强自我管理、自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二)加强培训交流。市两级法院及市侨联应联合将涉侨调解员纳入调解人才库,完善涉侨调解员统一培训机制,加强涉侨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培训与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调解技能与法律素养。
(三)市两级法院开设法院开放日,市侨联邀请海外侨胞、归侨及侨眷进行参观访问,实地体验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制度,展示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涉侨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由市侨联涉侨纠纷调委会派调解员驻点值班,市两级法院负责日常管理,提供涉侨调解员工作的场所和必要的后勤与技术保障。
八、附则
本框架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