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两级人民法院 三亚市工商业联合会
涉非公有制企业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合作框架协议(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及《关于加快落实“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要求,为充分运用工商业联合会及商会调解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制度优势,满足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建立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市两级法院”)和三亚市工商联沟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联系机制,经研究和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合作框架协议: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领域多元化解工作的要求,明确 调解范围,畅通调解渠道,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依法、公正、高效化解涉非公有制企业争议纠纷,不断提高涉非公有制企业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商事调解组织在调解时应遵循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并依法进行;对于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不能公开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应予以公开。
(三)坚持便民高效。合理布设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网络,灵活确定纠纷化解方式,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四)坚持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因 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健全对接机制。三亚市两级法院与市工商联建立涉非公企业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市工商联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方式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涉非公有制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明确调解组织。市工商联根据省工商联的指导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同时市工商联、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相关规定,选派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遵守调解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泄露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审判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规范调解名册。根据省工商联提供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将调解员纳入三亚市两级法院调解员信息库,三亚市两级法院健全名册管理制度,向当事人提供调解员名册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四、工作流程
(一)三亚市两级法院立案窗口在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材料后,应当及时依法审查甄别,对具备诉前调解条件的有关纠纷案件,应向当事人宣传调解的优势、特点,征得起诉方同意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在三日内向入驻的工商联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
(二)调解组织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后三日内登录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并及时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告知相关事项。
(三)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在当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四)调解完成后,调解员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五)商事调解组织接受委派、委托调解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于决定中止调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委派或委托法院,委派或委托法院接到情况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使用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其他工作制度
(一)加强法治宣传。市两级法院及市工商联应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对涉非公有制企业纠纷多元化解的优势、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涉非公有制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二)加强培训交流。三亚市两级法院及市工商联应将涉非公有制企业调解员纳入系统培训对象,完善涉非公有制企业调解员培训机制,加强涉非公有制企业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培训与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调解技能与法律素养。同时人民法院要对商事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选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参与调解员培训工作,通过组织庭审观摩或业务研讨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商事调解员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调解员解决矛盾纠纷的水平和能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工商联要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建设、监督、管理和指导,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商事调解组织的规范化水平。要制定调解员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推动调解工作优质高效进行
(四)加强沟通协调。三亚市两级法院与市工商联应就涉非公企业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加强日常沟通和协调,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总结和交流诉调对接工作经验,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不断完善对接工作程序和制度。
七、附则
本框架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