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下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邹某涉嫌非法经营案进行公开审理。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农业农村局及种植户、农药经销商等20余人到庭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邹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苏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含乙酰甲胺磷的农药“蓟马药”(系海南省禁用农药),在三亚市海棠区非法销售获利。经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邹某销售给彭某强等人含乙酰甲胺磷的农药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556325元,获利人民币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受邀代表们认真旁听了庭审全过程,近距离了解法官办案的全过程,深切感受到司法的庄严。下一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犯罪活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助力三亚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公室 张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