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 > 执行案件
谢泽坤与三亚鸿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07-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谢泽坤,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怡,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鸿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南方航空城2栋2单元20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75722868B。

法定代表人:羊章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谢泽坤与被执行人三亚鸿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海仲案字第852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鸿刚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谢泽坤支付租赁费216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以2167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8年7月29日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鸿刚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谢泽坤偿付律师服务费14600元;(三)本案仲裁费11132元,由被申请人鸿刚公司承担。由于该费用已由申请人谢泽坤预交,被申请人〇韪展〇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11132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谢泽坤。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鸿刚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债权人谢泽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0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谢泽坤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执行人鸿刚公司向其出具《承诺书》,承诺按期支付租赁费为由,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泽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案字第852裁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传义

审判员   吴 忠

审判员   刘伟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