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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树森与海南卓亚家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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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秦树森,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海南卓亚家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聚鑫园F栋2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757400114。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秦树森与被执行人海南卓亚家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亚家缘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9月6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三)字第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解除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秦树森与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卓亚家缘公司签订的《代理服务合同书(承购)》;(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卓亚家缘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秦树森购房保证金20万元;(三)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卓亚家缘公司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秦树森支付经济损失6524元(以20万元保证金为基数,按一年期银行借款利率年息4.35%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暂计至2019年2月21日,具体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卓亚家缘公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1494元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卓亚家缘公司承担,并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〇辞肭蟊簧昵肴耍┣厥魃〇。本案反请求仲裁费4200元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卓亚家缘公司自行承担。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卓亚家缘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树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卓亚家缘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9)海仲(三)字第44号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经核实,被执行人卓亚家缘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秦树森购房保证金20万元、经济损失18,655.67元[自2018年5月21日计至2019年2月21日的经济损失为6524元;自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7月13日止的计算方法:年以360天,月以30天计算,共502天,即18,655.67元(20万元×502天×4.35%÷360)]、本案仲裁费11,494元,故本案总债务额为230,149.67元,执行费为3352.25元,共计233,501.92元。

2020年7月14日,被执行人卓亚家缘公司将233,429.34元支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同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卓亚家缘公司将147.18元支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现上述案款共计233,576.52元已在本院代管款账户上。

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应将卓亚家缘公司支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案款233,576.52元中的230,149.6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秦树森,以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剩余3426.85元中扣缴本案执行费3352.25元后,剩余74.6元退还给卓亚家缘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海南卓亚家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案款233,576.52元中的230,1496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秦树森,以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

2将被执行人海南卓亚家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案款233,576.52元中的3352.25元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开户行:农行海口华信支〇校〇卡号:×××);

3将被执行人海南卓亚家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案款233,576.52元中的74.6元退还给海南卓亚家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传义

审判员   吴 忠

审判员   赵高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