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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与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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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9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吉阳区政府旁三亚清平乐商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872751144。

法定代表人:陆小畅,该公司董事长,香港身份证号R907626(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和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统一社会信用911201163408792189。

法定代表人:田铮,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三亚清平乐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平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2020)琼02执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琼02执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第3页倒数第4行“利息49,333,333元(利息计算方法:年以360天,月以30天计算,从2018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2日止,共740天,即100,000,000元×739天×24%÷360=49,333,333元)”补正为“利息49,200,000元(利息计算方法:年以360天,月以30天计算,从2018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2日止,共738天,即100,000,000元×738天×24%÷360=49,200,000元)”;第4页顺数第3行“上述款项共计152,745,533元”补正为“上述款项共计152,612,200元”;第4页顺数第12行“167,476,410元中的152,745,533元”补正为“167,476,410元中的152,612,200元”;第4页顺数第14行“剩余14,730,877元中扣缴本案执行费220,145.53元和网络拍卖辅助工作费100,000元后,剩余14,410,731.47元退还给和柚公司”补正为“剩余14,864,210元中扣缴本案执行费220,145.53元和网络拍卖辅助工作费100,000元后,剩余14,544,064.47元退还给和柚公司”;第4页顺数19行“167,476,410元中的152,745,533元”补正为“167,476,410元中的152,612,200元”;第5页顺数第6行“167,476,410元中的14,410,731.47元”补正为“167,476,410元中的14,544,064.47元”。

审判长   肖传义

审判员   吴 忠

审判员   赵高平

 

二O二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