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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上能犯故意杀人罪执行裁定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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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274号之一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卓上能,男。

关于被执行人卓上能犯故意杀人罪一案,201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11)三亚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卓上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卓上能限制减刑。三、被告人卓上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吉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5,091.41元。该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卓上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2020年4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

经查,2019年9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刑更148号刑事裁定书,确认卓上能已缴纳赔偿款人民币35,091.41元。2020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卓上能缴纳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赔偿款35,091.41元支付给被害人之父黄某。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卓上能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卓上能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2020年5月19日,本院委托卓上能户籍所在地法院(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委托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将《财产调查函》代为送达至被执行人卓上能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名委员会,以便调查被执行人卓上能的债权债务等情况,但该村委会未回复本院。2020年6月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卓上能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对被执行人卓上能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金融理财、证券、不动产、公积金、工商股权、债权、收入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卓上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核实,被执行人卓上能已缴纳赔偿金35,091.41元,本案仍需向卓上能追缴剩余赔偿金27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卓上能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卓上能现仍在监狱服刑,无收入来源,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需向卓上能追缴剩余赔偿金2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将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传义

审  判  员   吴  忠

审  判  员   刘伟甲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理  李  格

                                                               书  记  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