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225号之二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陈桂芸,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被执行人陈桂芸犯贪污罪一案,2013年3月18日,本院作出的(2013)三亚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陈桂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对被告人陈桂芸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761220.56元予以缴纳。2020年4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员到海南省琼山监狱向被执行人陈桂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陈桂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另,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对被执行人陈桂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金融理财、证券、不动产、工商股权、债权、收入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桂芸在光大银行三亚分行6226691100036798账户内有银行存款206元;在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局缴存16027.82元。2020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2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桂芸相应债务的银行存款、相应价值的到期债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相应债务的股权;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桂芸相应本案债务的财产。同年5月14日,本院执行员到光大银行三亚分行行对被执行人陈桂芸银行账户存款206元进行扣划,根据光大银行三亚分行回执信息显示,本院已成功扣划206元;5月13日,本院到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被执行人陈桂芸的住房公积金收入16027.82元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上述案款共计16233.82已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
2020年4月24日,本院委托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桂芸名下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桂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2020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2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被执行人陈桂芸的案款16233.82元上缴国库(开户行:农行海口华信支行,卡号:×××,账户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2020年5月1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陈桂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经核实,仍需追缴被执行人陈桂芸的犯罪所得人民6744986.74元。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调查后,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需追缴被执行人陈桂芸的犯罪所得人民6744986.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续行查封、扣押、冻结。〇绶⑾直恢葱腥瞬撇〇将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传义
审 判 员 吴 忠
审 判 员 赵高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