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232号之二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黄国招,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现在美兰监狱服刑。
关于被执行人黄国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琼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黄国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二、对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电子秤1台、Honnor手机1部,HTC手机1部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的毒品由扣押机关执行。2020年4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国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随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黄国招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股息红利以及线下对收益类保险、三亚地区的房产、土地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统查,查询到被执行人黄国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海垦南路支行6217996400012309151账户内有银行存款5449.16元。2020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国招名下相应没收财产数额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至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应没收财产数额的股权。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国招相应没收财产数额的财产。同年5月18日,本院执行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海垦南路支行对被执行人黄国招银行账户存款5449.16元进行扣划,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海垦南路支行回执信息显示,本院已成功扣划5449.16元。
2020年5月8日,本院委托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黄国招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黄国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2020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2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被执行人黄国招的案款5449.16元上缴国库(开户行:农行海口华信支行,卡号:×××,账户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国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的规定,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刑事判决生效时可供执行的其他合法财产,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琼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的财产刑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传义
审判员 赵高平
审判员 刘伟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刑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〇惹樾蔚模〇应当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