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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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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2执41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省农科院土肥所监测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74148G。

法定代表人:李耿,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鹿回头社区二组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6796373X2。

法定代表人:赵全英,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〇遥〇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龙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中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10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字第1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被申请人中信公司应〇谑盏缴昵肴司傲〇公司开具的工程款2654612.81元发票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景龙公司支付工程款2654612.81元;(二)驳回申请人景龙公司提起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34814元由景龙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中信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龙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中信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另,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对被执行人中信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金融理财、证券、不动产、工商股权、债权、收入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中信公司名下5辆汽车(包括:1、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45396、车辆品牌为宇通大客车;2、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04596、车辆品牌为本田艾力绅;3、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02676、车辆品牌为本田艾力绅;4、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04193、车辆品牌为本田艾力绅;5、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18893、车辆品牌为本田奥德赛)。

2019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9)琼02执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信公司相应债务的银行存款、股权或相应价值的到期债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查封被执行人中信公司相应本案债务的财产。同日,本院作出(2019)琼02执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至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车管所已对上述车辆进行了登记查封。

2019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之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019年11月12日、11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信公司名下上述已查封的5辆汽车进行了实际扣押。经双方当事人同意,2019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上述5辆汽车在京东×××平台发起网络询价,并得出结果。2019年12月16日、12月17日,本院分别传双方当事人到庭对拍卖事宜进行执行询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由两家数据平台估价的取其平均价拍卖。同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9)琼02执4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中信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045396)、宇通牌大客车一辆、拍卖保留价为387895元;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004596)本田艾力绅汽车一辆、拍卖保留价为130502元;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002676)本田艾力绅汽车一辆、拍卖保留价为126476.5元;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004193)本田艾力绅汽车一辆、拍卖保留价为125969元;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018893)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拍卖保留价为172429元。

2020年1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五辆汽车分别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其中四辆汽车已拍卖成交(1、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04596、车辆品牌为本田艾力绅;2、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02676、车辆品牌为本田艾力绅;3、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04193、车辆品牌为本田艾力绅;4、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18893、车辆品牌为本田奥德赛)。而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04596、车辆品牌为本田艾力绅以152502元成交;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02676、车辆品牌为本田艾力绅以147476.5元成交;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18893、车辆品牌为本田奥德赛以194429元成交。上述三辆汽车拍卖款共计494407.5元,已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1月14日转入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申请执行人景龙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本次拍卖款494407.5元中的487091.39元,剩余7316.11元用于缴纳本案本次执行费。同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9)琼02执4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竞买人转入本院代管款账户上拍卖款494407.5元中的487091.3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景龙公司,以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二、将竞买人转入本院代管款账户上拍卖款494407.5元中的7316.11元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开户行:农行海口华信支行,卡号:×××);三、解除本〇海〇2019)琼02执41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9)琼02执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中信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04596、车辆品牌为本田艾力绅的查封,并将该车辆过户登记至买受人高世启(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四、解除本院(2019)琼02执41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9)琼02执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中信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02676、车辆品牌为本田艾力绅的查封,并将该车辆过户登记至买受人郭浩(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五、解除本院(2019)琼02执41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9)琼02执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中信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18893、车辆品牌为本田奥德赛的查封,并将该车辆过户登记至买受人高巍(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六、依据本案拍卖过程发布的公告,上述买受人接受本案执行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照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现上述三辆已交付给各买受人。

另,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04193、车辆品牌为本田艾力绅以148969元成交。该汽车拍卖款148969元于2020年1月17日转入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申请执行人景龙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本次拍卖148969元中的146834.47元,剩余2134.53元用于缴纳本案本次执行费。同年2月12日,本院作出(2019)琼02执41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竞买人转入本院代管款账户上拍卖款148969元中的146834.4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景龙公司,以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二、将竞买人转入本院代管款账户上拍卖款148969元中的2134.53元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开户行:农行海口华信支行,卡号:×××);三、解除本院(2019)琼02执41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9)琼02执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中信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04193、车辆品牌为本田艾力绅的查封,并将该车辆过户登记至买受人蔡寰廷(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四、依据本案拍卖过程发布的公告,上述买受人接受本案执行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照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现上述车辆已交付给买受人蔡寰廷。

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及变卖后,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45396、车辆品牌为宇通大客车,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本院于申请执行人景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燕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景龙公司表示不申请以物抵债,并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车辆解除查封。2020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9)琼02执41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本院(2019)琼02执411号执行裁定书、(2019)琼02执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中信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车辆识别代号为045396、车辆品牌为宇通大客车的查封。同日,本院作出(2019)琼02执411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至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该所以对上述车辆解除查封。

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线索;在线下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补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注册地址进行摸底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线索。

经执行,本案未能全部实现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字第147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

2020年6月1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执行强制措施,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对本案未能实现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字第147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传义

审 判 员   吴 忠

审 判 员   刘伟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书 记 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