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197号之二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申许,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被执行人申许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2015年5月28日,本院作出的(2015)三亚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申许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对被告人申许的犯罪所得人民币8965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2020年4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申许邮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申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对被执行人申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金融理财、证券、不动产、工商股权、债权、收入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申许在中国工商银行三亚河东支行2201028901014014988账户内有银行存款6761.94元。2020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1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〇恢葱腥松晷硐嘤φ〇务的银行存款、相应价值的到期债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相应债务的股权;二、查封被执行人申许相应本案债务的财产。同年5月14日,本院执行员到中国工商银行三亚河东支行对被执行人申许银行账户存款6761.94元进行扣划,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三亚河东支行回执信息显示,本院已成功扣划39.39元,因余额不足,银行账户存款中的6722.55元无法成功扣划。
2020年4月24日,本院委托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申许名下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申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同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1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被执行人申许的案款39.39元上缴国库(开户行:农行海口华信支行,卡号:×××,账户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2020年5月1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申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申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核实,仍需追缴被执行人申许的犯罪所得人民89610.61元。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调查后,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需追缴被执行人申许的犯罪所得人民89610.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如发现被执行〇瞬撇〇将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传义
审 判 员 吴 忠
审 判 员 赵高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