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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君与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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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5-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刘亚君,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21252179E。

法定代表人:罗凤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亚君与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7月18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三)字第1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刘亚君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2,016.5元;(二)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刘亚君偿付仲裁费1800元。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卓达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亚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卓达公司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进行查询,系统反馈有执行价值财产:被执行人卓达公司〇〇下的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601196)。

本院认为,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以及避免被执行人转移相关财产,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宝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410374)。

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发现上述车辆,立即予以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传义

审判员   吴 忠

审判员   刘伟甲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