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239号之二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陈德平,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何瑞深,男,1974年10月26日,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麦少宝,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邓亚信,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被执行人陈德平、何瑞深、麦少宝、邓亚信犯贩卖毒品罪一案,2011年3月16日,本院作出的(2011)三亚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陈德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何瑞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麦少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四、被告人邓亚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2020年4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〇小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德平、何瑞深、麦少宝、邓亚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被执行人向本院恢复的财产申报表,均表示无财产。随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陈德平、何瑞深、麦少宝、邓亚信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股息红利以及线下对收益类保险、三亚地区的房产、土地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统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麦少宝在三亚农商银行崖城支行3484616500000115账户尚余存款1057元。2020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2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德平、何瑞深、麦少宝、邓亚信相应债务的银行存款、相应价值的到期债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川支行,账户:×××;开户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相应债务的股权;二、查封被执行人陈德平、何瑞深、麦少宝、邓亚信相应本案债务的财产。同年5月15日,本院执行员到三亚农商银行崖城支行对被执行人麦少宝银行账户存款1057元进行扣划,根据三亚农商银行崖城支行回执信息显示,本院已成功扣划1057元。2020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2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的被执行人麦少宝的案款1057元上缴国库(开户行:农行海口华信支行,卡号:×××,账户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德平、何瑞深、麦少宝、邓亚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的规定,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麦少宝在刑事裁判生效时个人合法的银行存款1057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截至2020年5月25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德平、何瑞深、麦少宝、邓亚信其他合法的财产,故对被执行人陈德平、何瑞深、麦少宝、邓亚信的财产刑执行,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〇〇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三亚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的财产刑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传义
审 判 员 吴 忠
审 判 员 赵高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书 记 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刑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