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10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方坤城,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林平,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邢维新,男,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坤城与被执行人林平、邢维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邢维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ea988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3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传义
审判员 赵高平
审判员 刘伟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