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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坤城与林平、邢维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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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5-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1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方坤城,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林平,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邢维新,男,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方坤城与被执行人林平、邢维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7)海仲(三)字第676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林平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方坤城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每月按逾期还款本金金额2%计算,自2015年8月14日计算至本裁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申请人林平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方坤城支付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损失2400元;三、被申请人邢维新对被申请人林平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仲裁费5372元,由被申请人林平、邢维新承担。因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林平、邢维新应于本裁决生效10日内向申请人方坤城支付本案的仲裁费。”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平、邢维新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坤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平、邢维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林平、邢维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另,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调查对被执行人林平、邢维新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金融理财、证券、不动产、工商股权、债权、收入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林平名下的光大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605.98元、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有存款834.39元,共计4440.37元。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平、邢维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26日,本院执行员到海南省三亚市××区、东一路二巷7号,对被执行人林平、邢维新进行终本现场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10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林平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4440.37元中的4390.3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方坤城,以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剩余50元作为本次的申请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同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方坤城进行终本约谈,并把本案相关情况进行释明,其表示同意先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2020年5月29日,因被执行人林平、邢维新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与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平、邢维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核实,被执行人林平、邢维新仍拖欠申请执行人方坤城借款本金45,609.6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0,000.00元为基数每月按逾期还款本金金额2%计算,自2015年8月14日计算至生效裁决限定的付款之日止)、该案仲裁费5372元以及律师费损失2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坤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方坤城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林平、邢维新仍拖欠申请执行人方坤城借款本金45,609.6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0,000.00元为基数每月按逾期还款本金金额2%计算,自2015年8月14日计算至生效裁决限定的付款之日止)、该案仲裁费5372元以及律师费损失2400元,应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文书日期}

书记员   邢维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〇涨翱罟娑ㄖ战嶂葱泻螅〇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