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 > 执行案件
冯杨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05-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221号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冯杨,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现服刑于琼山监狱。

关于被执行人冯杨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2019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19)琼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冯杨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对作案工具OPPOR9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被告人冯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冯杨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琼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4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杨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冯杨如期向法院报告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对被执行人冯杨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金融理财、证券、不动产、工商股权、债权、收入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委托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冯杨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冯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202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冯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对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R9手机一部予以销毁。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需追缴被执行人冯杨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4,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将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传义

审判员   赵高平

审判员   刘伟甲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