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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荣与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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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5-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2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德荣,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21252179E。

法定代表人:罗凤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德荣与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31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三)字第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唐德荣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4441.33元;(二)驳回申请人唐德荣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5816元,由申请人唐德荣承担715元;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101元,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唐德荣付其应承担的仲裁费5101元。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卓达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唐德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卓达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另,卓达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杨卓舒、杨汗青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立案侦查,并对卓达公司在三亚市开发建设的房产进行了查封。被查封的房产,目前由三亚市委政法委牵头的三亚市房地产风险防犯领导小组正积极协调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解除已网签、已销售未网签房源的查封。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海南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进行查询,系统反馈有执行价值财产:卓达公司名下的车牌号×××柯斯达牌汽车一辆。2020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20)琼02执284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琼02执2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且在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了登记轮候查封,并对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了财产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同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之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线索;在线下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补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注册地址进行摸底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线索。

经执行,本案未能全部实现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海仲(三)字第67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

2020年5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详细释明了被执行人卓达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杨卓舒、杨汗青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名下财产被公安机关查封,以及处理涉案财产先刑后民的司法程序等情况。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执行强制措施,因卓达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杨卓舒、杨汗青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立案侦查,公司财产系涉刑事侦查财产,尚未成就处置条件,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对本案未能实现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海仲(三)字第67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传义

审 判 员   吴 忠

审 判 员   赵高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