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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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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02刑终58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卓强,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服务员,捕前在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南方电网三亚供电小区出租屋。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卓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琼027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卓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卓强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117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81元折抵退赔款退赔被害人王某。宣判后,被告人卓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卓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卓强撤回上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〇海〇2020)琼027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艳

                                                        审 判 员  李 力

                                                        审 判 员  张卫平

                                                 

                                                        法官助理  符永昌

                                                        书 记 员  陈阿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