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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与三亚禄鑫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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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民辖终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山前村村委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三亚禄鑫建材商行,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1361号三亚亿恒建材广场内的C1区第66号。

经营者:常耀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欢,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禄鑫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103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10305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和理由: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因与三亚禄鑫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琼0271民初103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况下,本案应就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更为适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特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三亚禄鑫建材商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亚禄鑫建材商行以买卖合同关系诉求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双方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三亚禄鑫建材商行属接收货币一方,应认定三亚禄鑫建材商行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三亚禄鑫建材商行住所地位于三亚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福建中睿建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家锋

审判员   李宝鹏

审判员   郭冬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材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