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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客润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三亚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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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民初71号

原告:三亚市客润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新风街261号蓝海购物广场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振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研,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东岸村委会北侧YC2-47-1号办公楼01房。

法定代表人:隋一航。

原告三亚市客润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亚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三亚市客润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亚市客润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娜

审判员   左家锋

审判员   郭冬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诗诗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〇睦碛伞2枚ㄊ橛缮笈腥嗽薄⑹榧窃笔鹈〇,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