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清华、陆×忠司法救助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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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2020)琼02司救行1号救助申请人:陆清华,男,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县。救助申请人:陆×忠,男,201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县。救助申请人陆清华、陆×忠以其在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件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陆清华、陆×忠共同称:陆瑞乾的儿子陆×忠因父母离异,跟着父亲生活。现因陆瑞乾死亡,陆×忠母亲已另组家庭,故陆×忠跟着爷爷陆清华生活并由陆清华作为监护人承担赡养责任。由于陆清华患有高血压、冠心病,长期吃药及抚养孙子上学等各种费用,再加上打官司,造成家庭贫困,生活困难。为此,特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5万元。同时,陆清华、陆×忠及其亲属作出承诺不再就其与海南省三亚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三亚戒毒所)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及行政赔偿案件申诉上访并再次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陆瑞乾于2012年因吸毒被澄迈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8月6日,陆瑞乾又因吸毒被三亚市公安局查获,并决定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并投送到三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隔离戒毒。陆瑞乾被投送执行隔离戒毒前,已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五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体检报告结论为双肺、心、膈影、肝、胰、脾、双肾未见异常,三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予以收戒,并已建立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档案。2018年11月1日,陆瑞乾由三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至三亚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经入所前健康检查,结果显示陆瑞乾血压偏高,患有丙肝,系公安机关认定的丙肝病残人员。在被移送至三亚戒毒所戒毒后,陆瑞乾在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因咽痛、咳嗽、关节炎、高血压等原因到三亚戒毒所内的卫生所进行药物治疗11次。2019年5月9日约14时35分,陆瑞乾因在生产车间出现气喘、呼吸急速异常情况,被送进三亚市中医院驻三亚戒毒所卫生所的抢救室,后因陆瑞乾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陆瑞乾死亡后,三亚戒毒所立即向所属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死者近亲属及强制隔离决定机关三亚市公安局。2019年5月14日,三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9.5.9”陆瑞乾尸表检验意见》,检验鉴定意见为陆瑞乾系生前排除外暴力致死。因陆瑞乾亲属对检验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双方经协商,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陆瑞乾进行死亡原因鉴定。2019年7月17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病鉴字第37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陆瑞乾符合因双侧肺癌(周围型)淋巴结转移合并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陆×忠及陆清华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三亚戒毒所对陆瑞乾行政管理行为违法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宿费和餐饮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859404.2元。另查明:2020年4月15日,澄迈县金江镇钟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书》,证明:陆×忠因父母离异,跟着父亲陆瑞乾生活。现因陆瑞乾死亡,陆×忠母亲已另组家庭,实际已不履行对陆×忠的监护义务,故现陆×忠跟着爷爷陆清华生活并由陆清华作为监护人承担赡养责任。本院认为:陆×忠因父母离异,自幼跟着父亲陆瑞乾生活。现因父亲陆瑞乾死亡,陆×忠母亲符丽花已另组家庭,实际已不履行对陆×忠的监护义务,现陆×忠跟着爷爷陆清华生活并由陆清华作为监护人承担赡养责任。因陆清华患有高血压、冠心病,长期吃药还要承担抚养陆×忠生活、学习等各种费用,家庭贫困,生活困难。据此,申请人陆清华、陆×忠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故对陆清华、陆×忠的司法救助申请可予准许。且陆清华、陆×忠及其亲属已作出承诺领取司法救助金后,不再就其与三亚戒毒所不履行监管职责及行政赔偿案件申诉上访并再次申请司法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陆清华、陆×忠司法救助金5万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