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琼02刑终50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泽宏,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公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小区香樟苑2栋2-1室。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12月1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年1月23日假释。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昊,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泽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琼0271刑初4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泽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2月上旬,经营三亚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任泽宏与易先文(已判决)预谋,利用之前带被害人黄某夫妇了解过的三亚银潮香都大酒店装修工程,骗取黄某的财物。被告人任泽宏与易先文二人明知已无法获得该工程的承包权,仍向黄某夫妇谎称其公司已承接该装修项目,工程完工后利润很大,但项目预算为人民币1000多万元,需要垫资,邀请黄某夫妇入伙投资。2006年12月20日,任泽宏和易先文在三亚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与黄某签订了《投资协〇椤罚〇约定黄某投资人民币150万元。2006年12月26日,回到上海后的黄某按约定先期将人民币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易先文的个人建设银行账户。易先文于2006年12月26日至28日将该100万元人民币全部取出给10万元给任泽宏后逃离海南。为继续骗得剩余的50万元人民币,易先文逃离海南后还给黄某打电话要求黄某把50万元汇入其账户,因约定付款时间未到,黄某拒绝汇款而未能得逞。任泽宏也在易先文离开海南几天后逃离海南。2007年1月7日,得知黄某到三亚后,已逃离三亚的易先文、任泽宏关机,拒绝退还赃款。任泽宏回到湖北老家后,找到易先文,易先文将部分骗得的赃款分给任泽宏。期间,双方曾就向黄某退款事宜进行商量,但直至任泽宏被抓获赃款没有退还。
潜逃期间,被告人任泽宏被网上追逃。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任泽宏被公安干警抓获。破案后,所骗赃款已被挥霍,无法追回。
另查明,同案罪犯易先文于2018年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及责令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100万。上诉期间,其亲属向被害人退赔赃款20万元,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改判被告人易先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再查明,被告人任泽宏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6年1月23日被裁定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限2006年1月23日至2008年4月11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三亚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7日(现已吊销),股东为:易先文出资比例95%,聂某出资比例5%,法定代表人为易先文。
2.投资协议,证实本案同案犯易先文以三亚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黄某于2006年12月20日就银潮香都酒店装修一事约定投资情况。
3.转账凭条,证实:2006年12月26日,黄某通过账号为×××的银行卡向易先文账号为×××的银行卡转账100万元。
4.中国建设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06年12月26日,易先文将1000070.16元从×××账户转至×××账户;2006年12月26日,易先文从×××账户取款200010元;2006年12月26日,易先文从×××账户取款400000元;2006年12月28日,易先文从其×××账户取款200000元;2006年12月28日,易先文从×××账户取款200000元。证实2006年12月26日至28日将100万元悉数取出的事实。
5.三亚福海银潮大酒楼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6年期间该公司的“三亚银潮香都大酒店”整体装修工程由公司自行装修施工,从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包。
6.任泽宏出具的《协议》和《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泽宏与易先文有债务关系,任泽宏欠易先文人民币30万元。
7.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油榨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任泽宏于2019年1月26日在贵阳市南明区被抓当地警方盘查中抓获。
8.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A、任泽宏的建设银行卡×××,开户至今没有流水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单据及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育洪”系易先文使用的另一重身份,2万元的收款人即为易先文。
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任泽宏出生于1967年12月8日等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银刑终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出具《假释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任泽宏因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12月1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年1月23日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为2006年1月23日至2008年4月11日。
11.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刑初456号及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2刑终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易先文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二)证人证言
1.聂某的证言,其证言陈述:2005、2006年的时候,任泽宏找到其,表示想开公司,其就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任泽宏自己去办理。三亚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股东签章上的签名是其本人签的,好像当时易先文说让其给他介绍客户,可以给其公司分红,其就作为股东在上面签字了。其见过他几次之后就没有再与任泽宏联系见面,其实际没有参与过易先文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没有收到过不属于其私人或者是公司账户的转账收入。证明其与三亚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联系。
2.张某的证言,其证言陈述:其承包三亚佳源商厦整栋大楼15年准备经营餐饮业,是承包业主,把佳源商厦改名为“三亚银潮香都大酒店”。2006年12月中旬的时候,三亚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姓易的经理、任副经理找到其约谈装修一事,谈过二、三次,每次姓任的副经理都在场,最后一次在场的有其本人、黄某、姓易的、姓任的,我们初步议了一下,整个项目整体装修约1000万元,姓易的说他能垫资200万元,要求把酒店的整体装修给他干。当时,姓易的给其递了一张名片,其也给姓易的提供装修图纸。双方谈了一些基础的事情,黄某在场的那次谈后,姓易的、姓任的再也没有出现、没联系了。其酒店装修项目没有对外承包,2007年1月9日上午,黄某来酒店工地找到其,其告诉他工地装修没有对外承包的事实,黄某对其说被骗了壹佰万元。
3.王某(黄某丈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我们夫妻在三亚买了套房子,易先文给其装修房子,我们和易先文成为了朋友,大概在2006年12月上旬,易先文来到家里找到其夫妇,说他在三亚联系了一个比较大的工程,由于前期资金问题想要和我们合股,要我们投资。其和妻子听他说了之后,觉得不错,又比较信任他,就答应了。好像是第二天,易先文就带着我们去见了工程的老板张总(具体名字记不清了),当场谈了一些这个工程的事。12月20日,其妻子黄某在易先文公司和易先文签了一份《投资协议》,在场有其本人,还有易先文装修公司一个姓任的副总。协议签后,我们就回了上海,之后黄某就转了100万元给易先文。转完100万元,易先文又打电话给黄某再要50万元,黄某没转给他,说到月底才能给他。2007年1月份,黄某自己又去了三亚,去了易先文说的项目工地,结果没见着易先文,也没见着他公司的其他人,打手机也已经关机,碰巧又遇到了那个老板张总,张总说这个装修〇钅克〇自己做,没有给易先文做。其妻子这才发现受骗了,其就让她赶快报警。易先文所说的工程是指“三亚银潮香都大酒店装修工程”,易先文和黄某签的《投资协议》中有明确提到。易先文应该是在黄某和他签投资协议之前明确告诉他已经拿到这个工程项目的,黄某当时说,易先文告诉他,项目已经搞定,要签投资协议了,其还提醒她要小心谨慎,要把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一下。
2006年12月底案发后,大概是过了三、四年之后了,任泽宏突然打电话给其,说他愿意还其一部分钱,但他那时手头紧,想来上海做生意,让其介绍工程给他做,等他做了工程赚到钱,再慢慢还钱。其当时也没怎么理会他,随便应承了一句“有机会再说吧”,就挂断了他的电话。任泽宏当时也没说明是什么钱,但是大家都心知肚明,肯定就是他和易先文一起骗其妻子的钱。
经辨认,其辨认出本人任泽宏就是在2006年12月伙同易先文虚构装修项目,骗取他和黄某100万元的姓任的经理。
4.吴某的证言,其证言陈述:易先文在2005年来到三亚就开了“瑞和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泽宏好像2006年才来到三亚去易先文的公司合伙的,公司地址在三亚商品街,公司的法人是易先文,任泽宏是副总,也是合伙人,他们公司的经营业务是承接装修工程。2007年1月的时候,黄某找到其,说易先文让她投资了个工程,然后拿了100万就跑了,现在找不到人了,请求其回湖北省公安县老家帮她去找易先文和任泽宏要钱,还说能把钱要回来一部分就可以,剩下的慢慢还,不然她就要报警。2007年1月初的时候,黄某就给我们三人(另外两个是湖北××县徐某平、黄某军)买了回湖北的机票。我们三个人回去公安县之后,没找到易先文,也联系不到他,后来,我们找到了任泽宏,我们约任泽宏见面,任泽宏只答应和徐某平见面,然后就是徐某平当面和任泽宏去说这个事,任泽宏说这笔钱是易先文自己拿的,和他没有关系,让我们不要来找他,要退钱只能找易先文去退。之后,我们把这个结果回复给黄玉荚,黄某说那没办法,只能去报案了。
5.邹某(易先文前妻)的证言,其证言陈述:应该是2006年12月底左右,易先文给任泽宏20万元现金后,没过几天,易先文就离开三亚了。易先文在他公司他的办公室用黑色塑料袋装着钱,当着其的面额,是20万元,说给任泽宏的,然后〇嘧徘〇到他对面任泽宏的办公室交给任泽宏。其看着易先文到任泽宏办公室交给任泽宏的。
易先文在2013年根本没有钱可以借给任泽宏,他当时自己维持生活都困难。而且,易先文在那几年一直在找任泽宏把之前分给他的钱退回来。易先文那时连父母的赡养费、其和儿子的生活费都不给,都是靠娘家人接济过的,哪里会有钱借给别人。案发后,易先文去了越南几年,回国后就躲了起来。易先文回国后,其去看过他几次,他在村民给他的空房间里住,特别简陋。他说,偶尔打些零工,村民再时常给一些农产品,就这样维持生活。
6.易某1的证言:其是从父亲易先文那里得知他和任泽宏合伙以假的装修工程诈骗了王某100万元这件事。其本着要去解决这件事,将这100万元还给王某让他去公安机关撤案。其从小就认识他女儿任某君,2011年春节前,其通过QQ给任某君发信息告诉她爸骗人家那一笔钱,要他爸拿些出来还,不然就到她家去找她。任某君将其QQ拉黑。后面任泽宏前妻(姓胡,具体姓名不详)就给其母亲打电话说这件事不关到儿女的事,让其不要再参与此事。接着任泽宏就给我打电话过来让其不要再找任某君。挂掉电话不到一个小时,其就在公安县明康小区找到任泽宏,任泽宏就带其去附近去一家茶餐厅。其问他在三亚骗王某这个钱怎么解决。任泽宏说过几年,等赚取钱了,将钱还给王某,王某是在上海当领导的,通过关系就可以撤案的。任泽宏说:“我这边拿钱出来是没问题的,你爸能拿得出钱来吗?”那时候其在杭州电信公司工作了,有一定的积蓄,就说我爸这笔钱,可以慢慢分期还给王某。任泽宏随后就给其父亲打电话,两三个小时后,其父亲就过来跟我们一块坐着喝茶吃晚饭。在此期间,我们三人就协商如何将钱款还给王某让他撤案的事宜。任泽宏提出他先去和王某谈,看看他需要还多少钱才肯撤案。他跟王某谈的底线是:他和我父亲两人最多还王某80万元。他当时提出他拿的是30多万元的诈骗款(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如数还给王某。当时其父亲和其都同意任泽宏这个意见。其父亲当时就将王某的号码给任泽宏。过完春节,其打电话给任泽宏问他这件事进展如何了?任泽宏说:“今年指定去解决这件事,不要着急,他要让律师去跟王某谈,要签协议,要不然还钱给王某了也是撤不了案的。”其当时相信了他。过了几天,就去杭州工作去了。后再打电话给任泽宏,他已经换手机了,再也联系不上他了。其父亲说任泽宏后来打电适话给王某,说要去上海开公司让王某(因为王某在上海那边就是管土地这块的审批,有一定的社会资源)介绍一些承包工程给他,赚钱后再慢慢还钱给王某。其父亲也怕任泽宏再次骗王某,将事情复杂化,就再打电话提醒王某说不要再被任泽宏骗了。
7.龚某的证言(任泽宏和易先文的战友),其证言陈述:易先文说他在三亚认识了一个上海的领导,和这个领导夫妇关系处得不错。后来,他和任泽宏一起以承接到一个装修项目为由,让上海那个领导的老婆参与投资,人家投了100万元,但是他们拿到前钱后就跑回湖北了。后其又见到易先文,易先文说,任泽宏把他绑架到沙市,逼他再多分一些钱给任泽宏(易先文说他在三亚市已经分了一部分给任泽宏),易先文没办法只好又转给任泽宏一些钱(具体金额记不清了)。这都是2007年初的事了。
后来易先文在越南作服装生意赔钱,做不下去了,才回来。从越南回来后,易先文在松滋市的农村包了几亩地去谋生,规模很小。易先文还在2015年的时候向其借过1000元钱,说是没钱吃饭了。
8.聂某的证言(任泽宏和易先文的战友),其证言陈述:其认识的其他战友之间都会谈论这件事,大概就是易先文和任泽宏在三亚搞装修,骗了人家100万元,两个人分钱后跑了。易先文2013年前后的经济状况大不如前了。易先文在2008年左右去到广州进货其见过他,他当时说在越南做服装生意,来回在广州进货。易先文当时告诉我说,他在越南做这生意也不行,没赚到钱,进货的钱都没有了。后来他还借了其5万元进货,本来说一个月还,最后大概过了两、三个月才还,还说这生意做不下去了。大概就到了2012年或者2013年(时间记不清了),其和易先文在松滋市见面,其请他吃饭。易先文这个人有钱的时候很大方的,出来吃饭都是他买单的。那次见面就觉得他没钱了,抽的烟也是那种最差的烟,其主动去买了单,临走之前,其还给了他一条烟。
易先文跟其讲过,任泽宏在易先文从三亚刚回公安县的时候,把他绑架到沙市,逼他又给任泽宏又转了一笔钱,他们在那个时候已经闹翻了,后来易先文一直找任泽宏,让任泽宏把钱退给易先文,易先文想把钱还给人家。
9.王某的证言(黄某和王某的儿子),其证言陈述:其父母在家谈论过他们被易先文和任泽宏骗〇〇100万元的事。当时父母也报了案,还给他们两个人打电话要求他们还钱。2018年年底的时候,易先文的儿子易某找到其商议,把易先文骗其父母的钱退回给其,让其父母出个谅解书给他父亲易先文。那个时候,易某把这件事的前因后果,详细过程讲了一遍,提到任泽宏在后来打给其父亲王某表示要还钱的事,其知道这情况后,特意去问了父亲,其父亲告诉我,就在案发几年后(具体时间父亲也记不清楚了),任泽宏是给他打过电话,提出他愿意还一部分钱给他,让他去公安机关撤案。其父亲还提到,任泽宏让他去帮自己介绍工程,等搞工程赚到钱了,再慢慢还钱给他,让他先去撤案。其父亲不同意这样,也没有工程可以介绍给他。后来这事就不了了之了。
10.易某2的证言:通过任泽宏认识易先文,和任泽宏是朋友同乡。2017年2月9日当天,任泽宏接接到易先文的电话,易先文找他要钱。任泽宏就让易先文过来,签一个协议,让其做见证人。其三人就签了一份(欠款)协议。2018年6月5日,任泽宏再次找到其,说怕上次的协议找不到。让其帮他再签一份以备用,其就帮他们签了一份证明。
(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其陈述称:2005年其在三亚买了房子,由名叫易先文的人给其装修,之后与易先文的关系不错。2006年12月上旬,其来三亚度假,易先文说他在三亚联系了一个比较大的工程,但由于前期资金的问题需要和其合股一起搞,其同意了。过了一天,我们一起约了夏威夷酒店的张总,也就是这个装修项目酒店的老板,当场他们简单说了装修工程大约需要多少资金,易先文他们说总工程承包预算可能在一千万元左右,易还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名称叫三亚瑞和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前装修的样本都给了其和张总一份。见完张总之后,易先文带其到他的办公室,说具体装修的细节,任经理比较熟悉,就让姓任的经理详细给其讲。任泽宏当时就告诉其,他们公司已经基本和张总谈好了,项目的装修图纸已经做出来了。任泽宏还拿了好几张装修图纸给其看,酒店6层的装修样式都在图纸上,任泽宏边给其看边讲解。
又过了一天,易先文电话表示张总同意将工程给他做,问其资金问题,当时其就答应了。晚上吃饭的时候,易先文的老婆也来了,他老婆也表示他们不会干骗人的勾当。12月20日,其和易先文在易的公司签〇┝送蹲市〇议,在场的有其、其爱人王某、易先文及其公司的任副总经理,任泽宏整个过程都在场。他对其说了些让其放宽心的话,表示公司已与张总签订合同,项目肯定能赚钱。其没有多想,签协议前也没有要求将他和张总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书核对。协议签订之后的几天之内,易和任二人一直陪着我们,去上海的机票也是他们买的,直至送我们上飞机。
其夫妻回到上海后,易先文一直打电话崔催其转款,就这样,2006年12月26日,其把100万元人民币从上海建行汇给易先文的私人账号(三亚建行)。我们当时说好,在2007年1月底,再给他汇50万元人民币,就在2007年1月5日,易还打电话问其能不能这二两天把50万元打给他,其不同意,表示要到1月22-23日才能转。2007年1月7日晚上,其飞来三亚,次日(8日)上午,其到易先文所说的工地去看了一下,接着电话联系易先文,告诉易先文其到三亚的工地了,易先文表示他在外地,过几天就回来。1月9日其打任泽宏的电话,显示关机,然后再打易先文的电话,也是关机,其开始焦急了,马上到工地,正巧碰到酒家的老板张总,张总告诉其,该装修工程开始确实想给易先文做,但经了解,易先文没有实力,就没有对外承包,自己做了,其被易先文骗了。其马上到易先文的公司去看,已是人去楼空,物业的人告诉其昨天看到易先文的老婆和儿子,还有几个人一起把公司的电脑等东西悄悄地搬走了。为此,其立即赶去河东派出所报案,写了一份事情的大概经过,然后飞回上海拿了有关证据,10日飞回三亚,11日就到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在2007年1月9日上午,我们被骗后,老公王某给易先文和姓任的发了几个短信息,内容为要他们开机后与王某联系。1月13日下午,姓任的打王某手机(139XXXXXXXX),大概意思是说,易先文耍了他,他叫几个人在湖北抓了易先文并揍了一顿,同时要求易给20万元,后来易给了10万元,王某说如果你们不想坐牢,就找易先文把100万元汇回来。案发前易先文的儿子易维伟在三亚鲁迅中学读初二,9日下午其打电话去学校,获悉在一个星期之前已转学了。
大概在2008年或者2009年,易先文联系到其丈夫王某和其本人,表示想还钱,但没有诚意,后来就不了了之。之后就没法联系到易先文。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任泽宏就是在2006年12月伙同易先文虚构装修项目,骗取她100万元的姓任的副经理。
(四)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
1.被告人任泽宏的供述:其找到“三亚银潮香都大酒店”,得知该酒店正在装修,该酒店负责人说有可能对外承包工程,但是要垫资,其就回去告诉了易先文。其和易先文、黄某一起找三亚银潮香都大酒店老板张映潮谈三亚银潮香都大酒店整体装修工程项目,是易先文让带着黄某去的,其只负责开车,其他的不清楚。该装修项目的老板明确说这个项目不打算对外了,想要自己搞。易先文和黄某就三亚银潮香都大酒店整体装修工程项目签订时其不在场,但是易先文当时让其去送个公章,其送了公章进去之后聊了一会,就走了。易先文离开三亚时给其10万元现金,说是他离开三亚时让其把公司维持的费用。2013年易先文从越南回来,其得知他在湖北松滋市的一个荒山上搞树苗种植,就几次去松滋市找他。向他借了20万元,是现金,是易先文给其投资酒生意用的,后来投资失败,易先文要求其还钱,加上之前的10万元,共30万,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其分几次还了他5万元,易先文让其签个协议,表明其还欠易先文25万元未还,当时见证人易先林在场,签完这个协议后又过了一段时间,易先文又催其还点钱,其就按照他的要求在2017年3月13日和2017年6月28日向王育洪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转了两次钱,每次1万,共计2万。
其回湖北后与易先文有联系,但是不经常。在2006年12月底易先文从三亚回到湖北公安县老家后的一段时间,2007年初的时候吴某怀和徐某平受黄某的嘱托,来公安县找易先文和其还钱,当时他们找不到易先文,找到了其,让其帮着去找易先文,但也没有找到,在这期间,其还跟王某打过电话。在这之后,其又联系上易先文,告诉他吴大怀和徐永平受黄某的嘱托来找他还钱,黄某可能要去报案了,易先文就说以后有钱了再还给他吧,后来其又联系过易先文几次。大约是第二年的时候易先文就去了越南,我们就断了联系,后来他从越南回来后,我们才又有了联系。
2.同案罪犯易先文的供述,其供述称2006年其和任泽宏在三亚成立了“瑞和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各占50%的股份,后来通过给王某、黄某夫妻装修在三亚的房子就认识他们,成为很好的朋友。后来由于公司经营困难,任泽宏就提议搞虚假装修合同骗王某夫妇钱花,其也同意了,就虚构了一份“三亚银潮香都大酒店”的装修合同,骗王某夫妇投资,后黄某从银行给其账户转了100万,其将钱与任泽宏平分就跑掉了。任泽宏是其老乡,也是其战友。其骗了黄某100万元后,取出20万元现金给了任泽宏,带十几万元现金离开三亚回湖北老家,又给任泽宏转款17.5万元,其余的还欠款和花掉了。“三亚银潮香都大酒店”的整体装修项目根本没有拿到。后来在给黄某要转款50万也是任泽宏的主意,他说反正已经骗到了100万元,多骗一点也好,任泽宏主动打这个电话给了黄某说50万的事,其也给黄某打电话催过,后来黄某没将50万元汇过来。黄某2007年1月7日来到三亚,去了工地,其看事情已经败露了,就不敢跟黄某再联系,就把手机关机。
2006年10月份,王某、黄某夫妻来到三亚,他们和我、任泽宏还有“三亚银潮香都大酒店”的老板“张总”(具体名字不记得了)聚在一起喝茶或者吃饭(具体不记得了),当时和张总谈了一个装修项目(“三亚银潮香都大酒店”整体装修项目),谈了装修的一些事宜,张总说这个项目需要招标才能做,我就说这个项目交给任泽宏全权负责,让他去跟张总谈合作事宜。后来,在2006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任泽宏大概又去见了张总两次,结果就是没拿到这个项目。在2006年12月份,没拿到这个项目之后,任泽宏就提议说我们虚构一下装修项目,就说这个装修项目已经拿到了,看能不能从王某那里搞点钱用。其就同意了,其就跟王某打电话说,这个项目已经拿到了,需要垫资才能做,等这个装修项目做完,会有很多的利润,希望王某给我们垫资。王某很信任我,就答应了,后来就通过他的妻子黄某将100万元转账到其的账户。
2006年12月份,黄某一次性转账100万元到其的建设银行账户,2006年12月28日,其取款20万现金在公司给了任泽宏,其离开三亚后,又于2007年1月份在荆州市通过其的邮储银行(三亚开户的)银行卡一次性转账17.5万元给了任泽宏邮储银行卡。剩余的钱,都是其自己支配的,其中20万元偿还了公司的债务,去越南做生意亏了大概20万元,其余的20多万元花掉了。其从没偿还过黄某本金或利息,因为其没钱。2007年至2010年期间和王某联系过三次(通过一次性的那种手机卡),想分期还他们钱,希望他们把对案给撤了,但是他们不同意分期,其没钱还,后来就没再联系过他们。
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一直使用两个身份证,一个叫邹享文,身份证地址是湖北省××县,身份证号码:×××。还捡到了一张王育洪的身份证,身份证地址是××县,身份证号码:×××,在住所,其就用王育红的身份证;出去坐车、坐飞机什么的,就用邹享文的身份证。
2006年12月份其带黄某见张总时,在场的有任泽宏、黄某、王某。见了张总以后,到其和黄某签《投资协议》之前这个时间段,其跟黄某见过,任泽宏把这个项目的装修图纸(应该是张总之前交给我们的)给黄某看过。在虚构装修项目,骗取黄某100万元这个事件过程中,任泽宏全程参与了。
黄某100万元款到账后,任泽宏找其分钱,分钱是还有分歧,其告诉任泽宏公司还有债务,其先分给任泽宏20万,回湖北会被再另外分,后任泽宏就接受了20万,是在公司办公室分给他的。后回到湖北,其通过聂某假身份证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的户转给任泽宏十五、六万元给任泽宏,另取现金一万多元交给任泽宏。
第六次供述,其供述称:在其回湖北会被老家之前,在三亚邮储银行开了账户存进骗来的45万元,回湖北老家后就取出了40万,用聂某的身份信息在公安县的邮储银行开了户,存进25万元。大概到2007年1月初,任泽宏找到其,逼其转给他之前答应分的钱,其就回家拿了身份证(聂某的身份证)去银行转了十五、六万元该任泽宏,另取一万元现金给任泽宏。
第八次供述,其供述称:公安机关没有在其银行账户查到有给任泽宏转账的十六万元,是其不记得在哪个卡转账了,是2007年1月在湖北荆沙转的。
第十次供述,其供述称:其拿了黄某的100万元后,前后分给任泽宏40万左右,后其被公安机关通缉,生活困难,而任泽宏去赚了不少钱,所以要求他把之前分的钱还给其。任泽宏开始不同意,后经不住我纠缠,就答应还30万元,先给我转了3万元,后给其一些烟酒抵2万元,所以就签了协议,约定已还5万,尚余25万元。
第十三次供述,其供述:其离开三亚两天的时候,就联系过任泽宏,说家里有亲戚结婚,其先,回家一趟,让他帮忙照看公司,但是没过多久,他就把公司的车卖了拿着钱也离开了三亚,我们在湖北老家之后也有联系和见面。
2007年1月3日左右,任泽宏带着分给他的钱在三亚机场被扣住了,因为他使用假的身份证坐飞机又带了很多现金被公安机关的人扣住了,他还给其打电话,让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才被放行。任泽宏回去湖北公安县老家后第二天,就找易先林一行人把其挟持到公安县南平镇的一个宾馆里逼其转账给他,其只好转了16万元左右,还有给了他一些现金打发他请的人,那天总共是被他弄走17.5万左右。那天他还说,让其把手机卡、手机、银行卡、身份证都丢掉,说是公安机关会定位找到其,其就听他的,把那些都丢掉了,任泽宏还跟讲,让其跟他保持联系,至少三个月一次,他把他的手机号留下。后来其听说,黄某委托吴大怀、徐永平他们几个来到公安县找其,由于其手机已经丢掉了,那时就没能找到其。2007年8、9月份,其联系了任泽宏(通过任泽宏留给我的手机号),任泽宏告诉其他已经委托人查到我已经被公安机关通缉了,让其不要适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不要和家人联系,现在用的手机卡不要用那么久,用一段时间就要换一个新卡等等。2008年其去了越南,期间有联系,也一直要任泽宏还之前拿去的钱。从2010年年底到2017年他给其签协议之前这段时间,他断断续续还了其5万元,包括几万现金,去找他的路费,之前的几千,还有抵给其的烟酒等等。
其从越南回来之后,2011年春节前后的时候,其儿子知道了这个事(骗黄某100万元的事),就去找任泽宏,想要把其分给任泽宏的钱要回来,一起还给黄某。任泽宏就联系到其,让其劝劝儿子,不要让儿子去他家闹。他把其父子约到他家附近的一个茶餐厅,表示愿意把分给他的30多万元拿出来还给王某,让王某撤案,具体他再去跟王某联系,其就把王某的号码给他。但是过了两三年任泽宏也没去还钱。到了2017年,其缠着任泽宏,让他签了一份协议。任泽宏诈骗中,其总共分给他有40万元左右(加上任泽宏卖的那辆面包车),另外10万元任泽宏说是算他应得的,就没有计入欠的金额。签的协议内容都是任泽宏手写号好的,“易先文”的签字也是任泽宏写好的,其确认后在名字上面按的红手印。2017年签完那份协议后,其没钱用了,其又缠着任泽宏让他再还其点钱用,他才又还了2万元。“王育洪”是其使用的另外一个身份证的名字。
2010年底其从越南回来后,完全没有收入来源了,在越南做服装生意也是赔钱了,一个老乡(裴德高)看其可怜,还把松滋市农村的十几亩荒地给其种,让其维〇稚〇活,其就在那里种了点树苗,直到被抓获的时候树苗还没长大。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任泽宏就是与其一起实施诈骗的人。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证实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原判认为,被告人任泽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虚构事实,共同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150万元,其中50万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任泽宏已经着手实施诈骗犯罪,其中5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他人共谋诈骗他人钱财,行为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其所诈骗款项无法追回,致使受害人损失,且归案后拒不认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泽宏起配合、协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泽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被假释,在假释考研验期限内又故意犯罪,依法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任泽宏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对任泽宏的假释;二、被告人任泽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原判犯职务侵占罪执行余刑期二年二个月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上诉人任泽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原判对上诉人任泽宏分赃的事实部分认定不清。2.上诉人任泽宏既不是本案诈骗的操作者,也不是犯意提起者,在共同犯罪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3.任泽宏的认罪态度较好,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4.任泽宏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且能互相印证,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上诉人任泽宏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另查明,上诉人任泽宏假释考验期限2006年1月23日至2008年4月11日。
关于上诉人任泽宏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任泽宏分赃的数额认定不清,进而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意见关于上诉人任泽宏提出原判对其分赃的事实部分认定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本院审理期间任泽宏表示认罪认罚,对原判认定其犯盗窃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虽然同案犯易先文在分赃数额方面的供述与证人邹某的证言无法相互印证,任泽宏亦否认其参与了分赃,因而无法确定任泽宏的具体分赃数额,但是邹某的证言与易先文的供述均能证实任泽宏客观上参与了事后分赃,实际的分赃数额并不影响对其犯诈骗罪的认定。
关于上诉人任泽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任泽宏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任泽宏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已对其在本案中系从犯予以考虑,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并无不当,任泽宏虽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认罚,但该情节并非法定减轻情节,任泽宏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任泽宏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原判未对上诉人任泽宏的违法所得予以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任泽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刑初48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即: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对任泽宏的假释。被告人任泽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原判犯职务侵占罪执行余刑期二年二个月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二、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泽宏与同案犯易先文共同退赔尚未退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发还被害人黄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艳
审判员 张卫平
审判员 邹俊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符永昌
书 记 员 陈阿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