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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杏开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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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02刑终67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杏开,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无业。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再因盗窃于2019年9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抓获,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杏开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琼0271刑初6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唐杏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杏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杏开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唐杏开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杏开撤回上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力

审 判 员   张卫平

审 判 员   邹俊杰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磊

书 记 员   赖小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