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民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成,住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会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赋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翔宇。
上诉人张昌成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赋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张昌成一审时申请追加案外人夏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昌成仅是夏某雇佣来从事贴地砖及墙砖施工的,其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本案无需追加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张昌成与夏某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但根据张昌成和赋景公司的陈述以及赋景公司与夏某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书》,夏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赋景公司将其承建工程中的水泥装修工程及保修期内的维修工程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〇匀蝗讼哪常〇属于违法转包夏某承揽工程后,雇佣张昌成从事贴地砖及墙砖的施工。下列事实如赋景公司与夏某之间工程结算情况以及款项支付情况、赋景公司与夏某、张昌成三方是否达成三方协议、张昌成提供劳务的结算情况、张昌成收到的部分款项是赋景公司代夏某支付,还是赋景公司按照其主张的三方协议的约定直接支付等的认定均与夏某有关,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与夏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当追加夏某参加诉讼,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昌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柔翰
审 判 员 王晓艳
审 判 员 杨冲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秦
书 记 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