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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作经营出矛盾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三亚中院法官倾心调解顺利化解多年积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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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亚中院顺利调解了一合伙协议纠纷案。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且证据之一财务账薄已丢失,以现有证据机械判决很难达到息事宁人的社会效果,承办法官尤忠文从调解入手,经过多次沟通和协调,向当事人认真分析案情和判决的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并一同化解了这一案件引发的六起纠纷,有效维护了各方利益。

2013年4月,王某以其租赁的房屋、饭店设施作为出资与曹某合伙经营饭店,双方签订《餐厅合伙经营协议》。合伙饭店经营至2014年1月,曹某因家庭变故等原因不辞而别,导致合伙饭店拖欠员工工资、税费、天燃气费、水费、物业费、房租等276163.21元。时值年关,员工将合伙饭店拖欠员工工资情况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房东以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由,催交房租、物业等费用,王某无奈先行替合伙饭店垫付了拖欠员工工资、房租等276163.21元。之后,王某一纸诉状把曹某告上法庭,要求曹某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306161元、违约金50万元。一审判决曹某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垫付款项138081.6元、违约金50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曹某一直向本院申诉,2017年6月,本院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在一审法院对本案再审期间,曹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其支付合伙饭店转让收益32.5万元、保证金5万元、房租93080元。一审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分别判决,判决曹某向王某支付306161元及违约金90000元,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对该两案判决均不服,上诉至本院。

另外,合伙饭店经营期间,还拖欠陈某、韦某、刘某、郑某的款项近12万元,陈某、韦某、刘某、郑某分别将王某、曹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曹某连带赔偿拖欠陈某、韦某、刘某、郑某的款项。该四宗案件的判决已生效,王某、曹某未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均被一审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

曹某上诉至本院后,合议庭庭审后,对本案案情进行分析,本案合伙饭店的财务账薄已丢失,合伙期间盈亏无法清算进行分担,若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由双方先行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可能纠纷永远无法解决。如果按现有证据机械判决,双方都认为与自身的诉求相差太远,判决也可能对一方显失公平,不能案结事了。合议庭评议后,确定了本案调解为主,争取双方和解的审判思路。曹某在庭审中本院主持调解时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某20万元,并愿意支付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曹某连带赔偿拖欠陈某、韦某、刘某、郑某的12万元。王某认为曹某单方违约,导致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自己先行垫付的款项又迟迟拿不到,对曹某积怨很深,在法院主持的多次调解中,坚持不同意调解。承办法官针对王某的情况,在年终结案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三次接待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分析因合伙饭店的财务账薄缺失,在对双方当事人合伙财产的投入及合伙期间的盈亏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判决可能与双方的诉求相距甚远,无法平息纠纷。同时,劝导王某,生意人和气生财,双方为争一时之气,诉讼多年,劳命伤财。退一步海阔天空,及时了结纠纷,可以集中精力去经营事业。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劝导,王某终于同意调解,承办法官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曹某,因曹某及诉讼代理人居住在外省,经数十次的电话沟通,曹某从同意支付20万元、22万元、25万元逐渐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当场一次性支付王某27万元,并单方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曹某连带赔偿拖欠陈某、韦某、刘某、郑某的12万元(目前一审法院该四宗案件因曹某已支付全部款项,已执行终结)。自此,一场持续近六年的合伙协议纠纷,在新的一年来临之际,以双方握手言和方式,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