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落实扁平化管理模式,有效减少管理层级,提升审判权运行管理效能,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事案件扁平化管理以审判组织和法官为中心,通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调整,实现均衡分案,提升法官综合素质,落实司法责任制。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和环境资源审判庭。四个民事审判庭构建大民事格局,对除家事纠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铁路运输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实行统一、均衡分案。
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明显低于全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其他业务部门,应当安排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民事案件,以补足工作量。具体案件量由本院审判管理部门测算核定,立案庭负责分案。
第三条家事纠纷案件仍由民事审判第一庭家事审判合议庭审理,破产清算案件仍由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仍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铁路运输案件仍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
第四条立案庭负责民事案件分案工作。案件分配以随机滚
动分案为原则,以均衡存案、合理调控为补充。随机滚动分案是指立案庭对民事案件实行随机滚动分案,确定案件主审法官。均衡存案是指立案庭在每两个月结案统计日的次日,以民事审判法官人均存案数为基数,对个人存案数低于该基数的法官,用新收案件补平。合理调控是指对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或者其他原因确实不适宜随机指定主审法官的案件,采取二次分案的办法,由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指定主审法官。
第五条除院领导及非民事审判庭法官主审或参审案件外,原则上安排同一审判庭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即案件确定主审法官后,安排主审法官所在审判庭的其他法官组成案件合议庭。
第六条在立案阶段对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可以诉前调解或撤诉的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办理。
第七条立案庭在分案前,先按照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系列案件的分类标准将民事案件分为三类,然后对每类案件实行随机滚动分案。
第八条对同一类型案件或系列案件进行分案时,立案庭应在案件排期表的备注栏中予以备注。
第九条根据各民事审判庭的一审案件受理情况,各庭长主审本庭原分类审理的一审案件,原则上每年应达到 5至 10件(以当年一审受案数为限)。
第十条各民事审判庭以原分类审判业务开展上下级法院
对口协调、工作调研以及对下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合议庭对非本庭原分类案件作出评议意见后,需报法官会议或者审委会讨论的,交由对口业务庭庭长审核;法官在办理其他业务庭的案件时,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应向案件对口业务庭庭长汇报、请示;合议庭之间对同一类型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召开全体民事法官会议讨论,以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
第十二条各民事审判庭庭长对所在部门的人员负有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双重责任,同时对其他部门办理其分管类型案件的法官负有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