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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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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07 17:15:10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于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而迳行作出裁判。

第二条对于二审民事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

开庭审理为例外。第三条对于下列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第四条主审法官应当在二审民事案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三

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工作。经初步审查,对于基本符合上述第四

条列明的不开庭审理情形的案件,告知书记员发出调查询问传票,通知当事人参与二审民事案件调查询问程序。

第五条主审法官应当在二审民事案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法官助理参加调查询问,调查询问过程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调查询问可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在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后,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对书记员已核对的人员身份有无异议,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已经书面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请求与合议庭其他成员见面的,主审法官应安排合议庭其他成员当场或适当时候与当事人见面);

(二)主审法官引导当事人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

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依次陈述;(三)主审法官依次询问当事人对于原审查明事实的意见;(四)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有无新证据提交;(五)主审法官就案件事实和需要查明的问题分别询问当事

人,并由双方进行质辩;(六)主审法官分别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七)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并主持调解;(八)主审法官宣布调查询问结束,并告知当事人经合议庭

评议后,案件有可能不再开庭审理;(九)书记员引导当事人核对笔录并签字确认。第六条主审法官应当在调查询问当事人完毕后的三个工作

日内就案件是否开庭审理进行审查,并提交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主审法官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记员安排开庭;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形成案件处理意见,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七条对于本规定所确立的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各个流程,各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完成情况录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本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对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超出不开庭审理案件范围或不按规范流程进行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及时发出提示或通报。

第九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及部门,分别记入个人及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并按照本院相关制度追究责任。第十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工作流程和节点,按照审判流程

管理相关制度及操作规范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