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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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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07 17:15:19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统一裁判标准,保证案件质效,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院庭长,包括:院长、副院长、分管审判(执行)业务的其他院领导、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副院长、分管审判(执行)业务的其他院领导,以下简称为分管院领导。
第二条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是指院庭长根据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对所管理部门的法官是否依法、正当、高效行使审判(执行)权进行监督,对与审判(执行)质效相关的事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院长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审判(执行)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二)决定召开、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召开、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
(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重大审判(执行)程序事项作
出决定;(五)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六)管理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八)按规定完成办案任务。第四条分管院领导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一)协助院长管理其分管部门的相关事项;(二)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三)批准召开、召集法官会议;(四)接受院长委托,管理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其他
事务;(五)按规定完成办案任务。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分管院领导履行
上述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完成办案任务。第五条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审判监
督管理职责:(一)落实审判管理制度,对本部门审判(执行)质效进行
监督管理;(二)审核需要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决定的事项;(三)组织协调、保障庭审及执行等活动;(四)协助分管院领导管理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五)按规定完成办案任务。第六条院庭长不得过问其管理部门以外的案件。第七条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主要方式包
括:(一)旁听庭审;(二)列席合议庭评议;(三)听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汇报;(四)对案件进行备案;(五)对裁判文书进行备阅;(六)组织庭审观摩活动;(七)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八)对审判(执行)效率进行监督;(九)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根据审判管理工作需要,
决定或审批审判(执行)工作的相关事项;(十)对法官进行业务指导;(十一)其他监督管理方式。第八条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
权限的范围内。
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主审法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监督者签名。在监督工作中形成的批示、函文、记录等全部文书均应装入副卷存档备查。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审法官应主动将案件报送
院庭长备案,院庭长也可以要求主审法官报送备案:(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复杂、疑难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上级法院及党委、人大督办的案件;(四)当事人信访投诉或媒体炒作,院领导关注的案件;(五)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六)由不同合议庭办理且处理结果不一致的系列案件或同
类型案件;(七)合议庭经评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或者主审法官处理意见为少数意见的案件;(八)有关单位或人员反映合议庭成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列明的案件外,院庭长对所管理部门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应当按照一定数量抽查并进行监督。分管院领导每年抽查分管部门的案件不少于 5件,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抽查所在部门的案件不少于 10件。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第九条列明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填写《案件备案登记表》,报送院庭长备案;对抽查监督的案件,由院庭长分别填写《院领导监督案件登记表》、《庭(局)长监督案件登记表》,在提出监督时交由主审法官备查。《案件备案登记表》、《院
领导监督案件登记表》、《庭(局)长监督案件登记表》均应在业
务庭内勤处登记。
第十二条对本规定第九条列明的案件,主审法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案件进展或评议结果报送院庭长备案。
院庭长对合议庭的审理过程或处理意见无异议的,应当在《案件备案登记表》中签阅;院庭长对合议庭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案件备案登记表》中签署供合议庭参考的建议意见,也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但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
对于上述备案案件,院庭长如果认为还需对裁判文书进行备阅的,应当在签署备案意见时注明,主审法官即应在签发前将裁判文书报送院庭长备阅,院庭长在裁判文书拟稿审批单上签署备阅意见。
院庭长备案、备阅工作应当分别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院庭长对于抽查案件的监督,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听取汇报、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或备阅裁判文书等方式进行。
监督过程以及院庭长的监督意见应当分别记录在《院领导监督案件登记表》、《庭(局)长监督案件登记表》中。
第十四条案件审结后,院庭长和主审法官应当分别对《案件备案登记表》或《院领导监督案件登记表》、《庭(局)长监督案件登记表》进行签名确认,原件存入副卷,并复印二份,一份
交业务庭内勤登记,一份送审管办备查。
第十五条对本规定第九条列明的案件和抽查监督的案件,院庭长可以列席合议庭评议,所发表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第十六条院庭长应当不定期抽查和旁听庭审,及时对庭审情况进行点评,点评记录报送审管办备案。
分管院领导每年旁听分管部门每位法官的庭审不少于 1次,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旁听所在部门每位法官的庭审不少于3次。
第十七条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应当召开业务研讨会不少于 1次,重点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研究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对被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分析讲评。分管院领导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业务研讨会。
第十八条院庭长应当认真履行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职责,加强对案件审理(执行)进度的事中监督,严格延长审理(执行)期限的报批,及时督促法官提高办案效率。对相关审判管理部门通报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实行院庭长谈话提醒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应当按照规定主动接受监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应当报备案的案件没有报备案,应当报
备阅的裁判文书没有报备阅,或者没有认真对待院庭长的监督指
导意见,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院庭长应当自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
院庭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
建议报备案件类型
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主审法官认为复杂、疑难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之外,以下类型(或情形)的案件,也可以主动报院庭长备案。
一、刑事案件
1.拟判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2.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新类型案件。二、民事案件
1.涉及重大生态环境污染的案件;
2.因国企改制、破产清算引起的职工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军队等特殊主体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三、行政案件
1. 复杂、疑难或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2. 涉及农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案件;
3. 涉及重点项目、中心工作的案件;
4. 涉及本院作为国家赔偿主体的案件;
5. 新类型案件。
6. 跨辖区执行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合议庭处理意见不一致
四、执行案件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的案件;
 特殊主体(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
附件 2
案件备案登记表
1. “案件名称”栏写明案件当事人及案由;
2. 此表原件存入副卷,并复印二份,一份交内勤登记,一份送审管办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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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院领导监督案件登记表
1. “案件名称”栏写明案件当事人及案由;
2. “拟采取的监督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裁判文书备阅等。
3. 此表原件存入副卷,并复印二份,一份交内勤登记,一份送审管办备查。12
附件 4
庭(局)长监督案件登记表
1. “案件名称”栏写明案件当事人及案由;
2. “拟采取的监督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备阅裁判文书等。
3. 此表复印二份,原件存入副卷,一份复印件交内勤登记,一份复印件送审管办备查。13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