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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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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07 17:10:24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专业法官会议是由资深法官组成的,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等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确认、法律适用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以锻炼和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积累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的研讨平台。

第二条本院分别设立刑事、民事(执行)、行政三个类别的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条各类别的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由相应审判领域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和相应部门具有专业特长、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组成,一般不少于8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同一法官可兼任不同类别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具体人选由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在全体入额法官中择优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核同意后 ,提请审判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院领导或者经分管院领导授权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局)长。专业法官会议的

主持人为所讨论案件的主审法官。

第五条下列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主审法官可以申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一)合议庭经评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或者主审法官处理意见为少数意见的案件;

(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三)司法尺度有待统一的新类型案件;

(四)主审法官认为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为案件审理提供咨询意见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案件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由主审法官提出申请,填写《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审批表》,经庭(局)长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第七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长、分管院领导、庭(局)长可以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由不同合议庭办理且处理结果不一致的系列案件或同类

型案件;(五)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长、分管院领导、庭(局)长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将上

述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应当在《案件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第八条确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后,主审法官、合议庭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完成案件审理报告的撰写。报告中应重点说明需要专业

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二)提前3日将案件审理报告呈送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三)由主审法官指定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担任会务秘书。会务

秘书负责会场准备、会议记录、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事务性工作;(四)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列席专业法官会议。第九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重大、敏感案件或社会关注

度高的案件,召集人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特邀咨询专家。第十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参会的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参会人员由召集人确定。召集人可邀请其他类别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参加讨论,也可邀请非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列席。第十一条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会议召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召集人说明召开此次会议的目的;(二)主审法官介绍案件情况、合议情况,说明需要专业法官

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补充;(三)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发言。发言不分先后顺序;(四)参会的其他人员发言;(五)主持人进行会议小结,归纳会议形成的主要意见。第十三条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可以发表比较明确的意见,

也可以发表概括性、方向性、启发性的意见,但不得仅作表态性发言。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地位平等,独立发表意见,不受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专业法官会议形成咨询意见后,合议庭应当对案件进行再次评议,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咨询意见。主审法官应当将再次评议结果报告庭(局)长、分管院领导及会议召集人。合议庭再次评议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第十五条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写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情况及意见。

第十六条案件讨论研究过程及结论意见由会务秘书记录整理,交参会人员签名确认后存入案件副卷,并将相关材料复印报送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专业法官会议仅具咨询性质,不作表决、决定性意见,讨论结果供主审法官、合议庭参考。采纳与否由主审法官、合议庭决定,审判责任由主审法官、合议庭承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结果具有指导意义的,召集人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总结具有普遍性的裁判规则。讨论研究的案件具有指导参考意义的,召集人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发布参考性案例。

第十八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典型案例可适时集结成册,供法官学习参考。

第十九条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的资料以及会议讨论研究的具体情况属于审判秘密的,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