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院庭长,除特别列明的以外,包括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院领导、庭长和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和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第三条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
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
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第四条院庭长办案量按以下标准确定:院长自己主审的案件数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 5%;副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 30%,其中自己主审的案件数量不少于20%;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及其他入额院领导自己主审的案件数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 40%;业务庭庭长(负责人)自己主审的案件数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 50%;业务庭副庭长自己主审的案件数量不得低于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综合业务部门法官自己主审的案件数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 30%。
第五条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和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以上一年度的人均办案量为基数计算。本院法官人均办案量由省高院审判管理部门确定,本院各业务部门法官人均办案量由本院审判管理部门确定。本院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和本院各业务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合理确定院庭长每年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要求,并在办公办案系统公开。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应当根据审判工作任务、法官员额编制、辅助人员配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以“再审案件全部办、重审案件优先办、一审案件重点办”为原则,着重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第七条院庭长办案应当以指定分案为主。建立健全立案环
节的甄别分流机制,推动将以下类型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一)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二)由本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四)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五)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第八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各类案件和指令审理的民事案
件,由立案庭指定相关业务部门的庭长办理。
第九条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含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引起再审、本院院长提请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按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由立案庭指定相关业务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办理。相关业务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因故无法办理的,报请院长指定协管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或者相关业务部门的庭长办理。
第十条上级领导机关正式行文监督的案件以及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向本院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的案件,由相关部门报请院长指定相关业务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或者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办理。
第十一条上述情形中,相关院庭长依法应当回避的,报请
院长指定其他院庭长或者审委会委员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资深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十三条建立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应当结合实际,为院庭长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让院庭长能够集中精力投入开庭审理、评议案件、撰写文书等办案核心事务。严格执行《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压缩管理流程,确保院庭长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办案工作。
第十四条院庭长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鼓励院庭长开示范庭,加大院庭长办案的庭审直播工作力度。院庭长办理案件应当同时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第十五条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监督。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省高院审判管理部门逐月通报全省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审判程序、参与方式、开庭数量、审判质量等。本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庭长、副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和定期通报。
第十六条应当将院庭长办案绩效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
监督范围。院庭长年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当退出员
额。院庭长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减年度办案任务的,应当报省高院审判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