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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继昌与海南嘉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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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琼02民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继昌,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维,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萍,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嘉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榆亚大道时代海岸B区3A房。

法定代表人:叶静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海南落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文继昌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嘉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文继昌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继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文继昌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311元,减半收取为1655.5元,由文继昌自行负担。文继昌已预交3311元,退回文继昌165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太洪

审判员   尹合欢

审判员   欧 颖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帅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