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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逢源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文辉利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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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2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逢源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66号碧海国际1203室。

法定代表人:欧逢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强,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辉利,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三亚逢源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源公司)与上诉人文辉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7150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存在以下问题:一、关于案由。根据文辉利陈述,文辉利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三亚瑞城假日酒店项目工程提供工字钢租赁材料,租金为5万元/3个月,现文辉利诉求支付工字钢租赁费用及利息,因此本案应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将本案定为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二、关于诉讼主体。逢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全称为“三亚逢源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而一审判决列明的被告为“三亚逢源休闲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工商登记不一致,诉讼主体列明错误。三、关于追加当事人。从文辉利与三亚瑞城假日酒店项目部及王丽娜签订的《协议》看,真正租赁文辉利工字钢的主体是东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应当追加在东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以查清本案租赁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履行情况。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7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逢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文辉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范启鹏

审判员   李桂祥

审判员   〇〇成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