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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成功调解一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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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周婷)近日,三亚中院成功调解一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4年9月10日,李某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李某青称,2010年8月,双方口头约定,由李某焕承建李某青位于三亚市吉阳区田独村委会某村的第二层房屋的加建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25元,工程价款为18750元。工程完工交付后李某青拒付工程价款,导致李某焕无力支付工人工资,造成工人将李康焕的模板、方木和顶木拉走以冲抵工人工资,因此造成李某焕经济损失38300元。据此,请求判决李某青支付工程款1875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38300元。

城郊法院一审判决:一、李某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焕支付工程款11750元;二、驳回李某焕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李某焕仍不服,以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三亚中院申请再审。三亚中院立案受理后,由林道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朝、审判员袁俊杰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为妥善解决该案,主审法官林道贤积极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沟通。谢敏副院长全程跟踪督办该案,并要求办案人员要努力化解双方矛盾,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林道贤多次与当事人进行座谈、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并同时请李某焕的老乡做李某焕的思想工作。经过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的说法析理、悉心调解,双方的分歧一步步缩小,关系一步步弥合,共识一步步达成。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李青愿意分两次向李某支付建房工价款13000元;二、双方对本案的建房工价款纠纷案结事了,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益。双方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给身患重病的李某焕在医药费上得到一定的救济,也有效地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体现出当事人平等主体地位,创造和谐气氛,也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提高司法效率,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