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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与洪镇炎、林魁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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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琼02民终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22号南方大厦A19楼。

负责人:徐如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大厦四楼。

负责人:王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精华,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镇炎,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代理人:洪荣辉,男,系洪镇炎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魁博,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步北路银湖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佐辉,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二路汽车站。

负责人:王兆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卫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莎莎,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中段卧龙区内。

法定代表人:黄金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镇炎、林魁博、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河南省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精华、洪镇炎的委托代理人洪荣辉、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佐辉、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卫华和刘莎莎到庭参加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林魁博、河南省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裁定发回重审。第一,一审法院向河南省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文书均通过邮寄送达,收件人为李伟豪,但该地址并未经当事人确认,经与李伟豪通电话,其亦不知道本案诉讼一事。故这一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河南省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你院在此情况下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二、一审判决书中存在下列诸多笔误。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该判决表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少写一个“市”字;被上诉人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该判决表述为“广东省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多写了“广东省”;被上诉人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该判决表述为“海南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少写了“股份”二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9.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太洪

审判员   高建刚

审判员   李新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帅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