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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大东海溺亡案终审宣判: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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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一行七人,溺亡三人!

广受关注的三亚大东海“8•15”溺亡案8月19日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判决大东海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20%的次要责任,向三案受害人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9718.8元;受害人易某刚、鞠某坤、孙某自行承担80%的主要责任,驳回上诉人杨某梅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8月15日,易某刚一行七人组成家庭旅游团,从重庆来三亚旅游。17时许,一行人来到大东海景区游玩,母亲赵某芬因年纪大留在广场阶梯附近处乘凉,其余六人从大东海广场进入景区,向东沿海边绕过军事管理区隔离带,行至海军度假村前面沙滩。易某刚和妻子、女儿在沙滩拍照,侄儿侄女们在海边嬉水。悲剧发生得让人措手不及,也就拍几张照片的功夫,妻子杨某梅发现侄儿侄女们被海浪卷下海,只有头顶还露在水面上,便叫易某刚去救人。易某刚下水后拉住侄女李某心的手拼命往岸上游,但后来两人被大浪冲开。约17时40分左右,大东海公司救生员在瞭望台发现海军度假村海域中有4人溺水,即赶往现场救援。救生员将易某刚、李某心救起,两名侄子孙某、鞠某坤失踪。易某刚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心无大碍。事发后,大东海公司派出5艘摩托艇,2艘交通船,三亚海上搜救中心派出2艘搜救船,在事发海域不间断搜救,当晚22时许,将鞠某坤尸体打捞上岸,次日10时41分,在事发海域附近将孙某尸体打捞上岸。

受害人家属认为大东海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大东海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大东海公司辩称溺水事故发生地并非在其管辖范围内,大东海海况复杂,为了防止游客溺水,大东海公司设定了几个安全区域,受害人一家并没有在安全区域内游泳,而是穿过了一段铁栅栏,进入了军事管理区的沙滩,该区域大东海公司无权管理,不应承担责任。

2015年11月20日,三亚市城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易某刚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军事管理区并非游客的旅游之处,且有铁栅栏隔开,但其无视“军事管理区”的警示牌,依然绕过铁栅栏,走出大东海公司管理区域范围,进入军事管理区游玩,发生溺水事故,大东海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杨某梅等人的诉讼请求。杨某梅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诉辩情况,经审理认为:大东海旅游景区是三亚对外旅游宣传的一张靓丽名片,应当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否则应对因其疏忽管理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此相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自身过错而造成损害的,也应根据其自身过错责任大小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易某刚等人从大东海广场进入到大东海景区沙滩并向东行至景区经营管理范围外的军事管理区,在这段距离内大东海公司设置了众多安全警示标志,提示下海危险,易某刚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服从景区管理,忽视大东海景区设置的众多下海危险标识,并且在其自身不习水性的条件下,不顾下海的危险 ,最终溺水死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大东海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没有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在此沙滩缺口处未派驻专人驻守劝告或设置醒目标识牌,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未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次事故应由易某刚等受害人承担80%的主要责任,大东海公司承担20%的次要责任。

亲人离世,对一个家庭的打击和伤害难以言说。如今正是暑期,下海游泳、嬉水的人越来越多,法官告诫广大市民和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下海前了解水域情况,听从管理单位的安排和指示,珍爱生命,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来源:南海网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