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飞罗凤灵)海南东方男子刘某平与同伙半夜入户盗伐2棵黄花梨树,被发现后弃树逃跑。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0月21日晚上,刘某平和李某清、张某海(二人均已判决)到东方八所镇吃夜宵时,张某海说其在某园区打工时发现有几棵花梨树便提议去偷,大家一致同意。吃完宵夜已是凌晨2时许,刘某平三人到八所镇某园区宿舍前,用锯子砍伐李某的两棵黄花梨树,三人轮流锯树,在锯第二棵树时被发现,遂弃树分头逃跑。张某海在逃跑过程中被李某等人抓获,刘某平等人逃离现场。2015年9月30日,刘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伐的两棵树均为降香黄檀(黄花梨),价值3.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某平不服,提出上诉。刘某平家属积极向李某赔偿5000元并赔礼道歉,李某出具《谅解书》对刘某平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平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毁和损失,其犯罪未遂、赔偿损失的情节,一审已经予以考虑宜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刘某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