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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签合同离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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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7-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以案说法

  本报讯(记者陈敏 肖瀚)陈兵是三亚某大学的毕业生,毕业后继续在实习的公司工作,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陈兵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拒绝了陈兵的要求。双方的纠纷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又诉诸法院。公司认为,陈兵提出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仲裁时效已超过规定。


  2012年10月,陈兵应聘到蓝海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入职后陈兵填写了实习生入职登记表,公司并未和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3年6月30日,陈兵从三亚学院毕业后,继续在蓝海公司工作。由于个人原因,2014年12月5日陈兵向公司提出离职,离职时公司还拖欠陈兵2014年11月份工资100元没有发放。在工作期间,陈兵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5032元。离开公司后,2014年12月22日陈兵向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确认与自己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2014年11月份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00元,并支付他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55352元。


  陈兵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015年1月4日,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陈兵可向法院起诉。陈兵于2015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了陈兵的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裁决,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兵在蓝海公司工作期间,蓝海公司不与陈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蓝海公司应向陈兵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二倍工资差额40256元(5032元×8个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此,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争议焦点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问题,陈兵主张的蓝海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


  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仲裁时效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的次日开始起算。


  本案中,陈兵自2013年7月1日起,与蓝海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蓝海公司因未与陈兵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陈兵的该项主张应从2014年7月1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因此,陈兵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过一年期的仲裁时效。故蓝海公司所提的该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不成立。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来源: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