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业滨 通讯员吴非)7月8日,三亚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犯周某红执行死刑。
罪犯周某红1992年7月31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7月1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1年6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经减刑于2003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周某红多次从广东及乐东等地购买毒品在三亚贩卖。
2014年5月22日,周某红从乐东“阿李”(姓名不详)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960克。次日16时许,周某红在三亚商品街九巷被抓获,公安人员从他的随身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7424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4285克,并根据他的指认,从其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369克、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480克、海洛因98克及大麻二酚45克及制式枪支1把及子弹5枚。
法院认为,周某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周某红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某红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经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周某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