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案发时未成年、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予以从宽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谢晨阳,男,2012年11月19日晚,其在通许县鸿运旅社内和郭某某(2000年1月10日出生)发生性关系,后谢晨阳与其家人赔偿被害人3000元取得谅解。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晨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该犯未上诉。刑罚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以谢晨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四个月。
开封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晨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其犯罪时未成年,入狱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原谅。
(二)裁判结果
开封中院认为,罪犯谢晨阳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其犯严重暴力犯罪,本应从严减刑,但其犯罪时尚未成年,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