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执行工作管理,合理利用执行资源,明确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改试点期间案件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精神,经2016年3月21日执行局局务会议通过,制定如下执行法律文书审批权限规定:
一、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的分类及承办方式
执行实施主要指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审查指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监督、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转移等事项。根据本院审委会第501次会议决议,对执行实施类案件实行法官独任制,若遇到重大执行实施事项,应组成合议处理,并报院领导批准;当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执行行为提起执行异议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原则上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执行审查类的法律文书,谁承办,谁担任审判长,谁签发;执行实施类的法律文书,原则上适用审批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拟写法律文书,报请领导审批签发。
三、下列法律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审判长)签发:
(一)执行实施类法律文书
1、执行通知书;
2、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提示书;
3、听证通知书或传票;
4、结案通知书。
(二)执行审查类法律文书
1、审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裁定书;
2、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书及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3、执行监督、执行请示、执行协调、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审查类案件的法律文书(包括指定执行裁定书,提级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执行到期债权决定书、追究赔偿责任裁定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复议裁定书,执行回转裁定书,暂缓执行决定书、参与分配方案等)。
以上审查类法律文书合议时,报请局长(负责人)列席并听取意见,视案件情况召集执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四、下列执行实施类法律文书由执行局局长(负责人)签发:
1、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执行措施的执行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
2、查询存款通知书;
3、协助调查函、委托调查函;
4、公告(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除外);
5、案件执行中的函件、复函及调卷函、送卷函、退卷函;
6、日常性工作报告或转办函;
7、同意恢复执行立案;
8、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变更审批;
9、结案审批、归档审批。
五、下列法律文书由执行局局长(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1、采取扣划、解除查封(含冻结、扣划、扣押)措施的执行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
2、采取拍卖、变卖措施的执行裁定书及其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财产函;
3、采取支付执行款项或财产抵债措施的执行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
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5、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
6、拘传票、搜查令、采取边控等强制措施;
7、罚款、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8、委托送达、委托调查、案件移送等审批;
9、司法建议书;
10、重大执行活动方案;
11、向上级法院的请示;
12、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执行实施案件的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执行复议的延长不得超过30日);
13、支付执行款物的审批;
14、中止、结本、终结执行裁定书;
15、其他需由案件承办人提交局长(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于2016年3月21日开始实施。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