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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与三亚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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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22 17:25:56 打印 字号: | |

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审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四)审理不服三亚市两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而又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赔偿案件。

(八)监督、指导本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九)组织和指导全市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十)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两级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

(十二)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依照职权管理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三)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四)负责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4年度决算报表

1.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表1)

2.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表2)

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表3)

三、201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3333.5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067.09万元,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用于保证基本运转和开展各项业务的财政资金。

  2.其他收入266.47元,为预算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用于补助正常业务资金不足。

  3.上年结转和结余1984.83万元,为以前年度尚未列支,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结转和结余,不包括实物单位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决算总支出312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566.56万元,主要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及承担法律事业发展相关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1561.44万元,主要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案件审判、案件执行、两庭维护等项目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三亚市中级法院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62.84万元,各分项支出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9.2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燃料费、维修费、停车费、通行费、保险费、审验费等项目。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去年有所降低,主要原因为贯彻厉行节约,公务用车次数减少。2014年度我院公务用车购置数为0,保有量为31辆。

  3.公务接待费13.64元。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发生的接待费,承担政府安排的对口接待任务,承担上级相关部门项目考察、交流、调研等接待任务。接待费较去年有所降低,主要原因为贯彻厉行节约,接待次数减少,接待场所多选在食堂等经济实惠场所。2014年度我院国内公务接待共计56批,728人。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