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胡坤坤)原系海南金鹰印章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海口市印章行业协会秘书长、海口印协商务有限公司董事,王志起因挪用公款购买私彩及二手汽车近日获刑。
公司出纳王彬按照王志起的要求,将金鹰印章公司应得的股东分红、加工成本返还费及奖励基金和相关报销费用,由王志起签名确认后汇进王志起建设银行个人账户。
2011年4月18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志起共收取海口印商公司支付给金鹰印章公司的印章分红、加工费返还、奖励基金合计人民币1350580.13元,其中,金鹰印章公司营业补贴为1092000元,加工费及分红为258580.13元。除被告人王志起向金鹰印章公司上缴刻章收入575240元和支付40万元用于金鹰印章公司的办事费用外,被王志起挪用的公款为375340.13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起属在国有资产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中担任领导职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被告人王志起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利用其担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截留和收款不入公司账户的方式,挪用公款375340.13元,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志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志起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并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王志起及其辩护人、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近日,海口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