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钟凤娟、杨志远)近日,三亚中院向三亚某供水有限公司、海南电网公司某供电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某供水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其所有的高压电力设施的维护;某供电局应监督、协助各高压设施产权人加强对高压设施的维护。
三亚中院在审理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某供水公司、某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某供水公司未对其所有的位于海棠湾镇青塘村段的高压线杆设施按规定设置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等保护措施,某供电局作为高压设施监督检查人亦未尽到监督检查义务、发现某供水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在周某驾驶拖拉机疏忽大意向高压线杆方向倒车时,撞到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引发本案诉讼。
为此,三亚中院向某供水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建议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等原因外,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对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建议其切实履行高压设施产权人应履行的注意义务,加强对高压设施的巡视和维护,遇有人群密集、往来频繁,或道路狭窄又有高压设施经过等情况时,采取在相关设施上设置防护栏和危险警示标志,去除设施周边遮挡视线的杂草等措施,以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同时,三亚中院建议某供电局应切实履行作为高压设施监督检查人的监督检查义务,协助各高压设施产权人加强对高压设施的维护。
随着三亚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也日益加大,各类电力设施建设不断增加,触电事故时有发生。各用电企业等单位应以本案为戒,提高法律意识,切实履行各项维护、检查义务,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社会公众亦应学习用电常识,避免出现触电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