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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促及时调解 避免租赁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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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王晓艳)近日,三亚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拖欠租金而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因涉诉房屋位于三亚市商品街,宾馆转租的情形较多,成功调解使双方当事人都避免了损失继续扩大,具有一定代表性。

涉诉房屋一至五层有合法报建手续,第六、七层为产权人麦某后续自行加盖。2010年6月,麦某将该房屋整体出租给卢某作为宾馆使用,卢某自行装修及安装设备,装饰装修部分由卢某负责修缮。卢某购买的床、桌、电视等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应自行拆除搬离。卢某承租后将房屋整体改造开办商务宾馆进行经营。2013年3月后,卢某一直未支付租金。整栋房屋卫生间也在经营使用中出现漏水现象尚未修补。麦某以房屋部分为违法建设为由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卢某支付房屋漏水维修费用及拖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卢某反诉麦某应支付装修残值及退还水电押金。城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卢某支付麦某房屋补漏费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并要其将购买物品搬离租赁房屋;麦某也需支付卢某房屋装修残值及水电押金。卢某不服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

在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本案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合同现虽未到期,在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卢某能否配合尽早将其物品搬离租赁房屋。涉案房屋已停止经营,并出现漏水现象,若长期置之不理可能危及房屋使用安全,麦某应尽早进行房屋补漏维修并支付卢某装修残值;而放置在屋内的物品若不搬离,卢某除每日支付房屋使用费外,还要面临物品可能在补漏维修中造成损坏的损失。合议庭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现场了解,并开展了电话、面谈等大量调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透彻剖析法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最大努力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后在开庭前,及时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在此案互负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卢某在当日即自行将物品搬离租赁房屋,将调解协议履行完毕,更免于长期诉累后的强制执行程序。案件的平稳处理,既避免了租赁房屋成为“危房”的可能,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见,调解解决经济纠纷有利于盘活市场经济,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目标。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