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工作动态
三亚中院调研外嫁女 规范户籍管理加强诉前联调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3-11-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法制时报讯(记者李业滨 通讯员杨志远)近年来,随着三亚市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由此引发的“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成为该市民事审判的热点问题,引起各方关注,为此,三亚市中院于近期集中力量对此问题进行了全面攻坚。


  现状:


  资格认定难 息诉服判难


  为公正、稳妥地处理好这类案件,三亚中院于近日成立课题组,由副院长李庆带领课题组成员多次到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及部分村委会进行调研走访,并赴外地学习考察广东的“政府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模式和浙江丽水的“政府调解—资格行政确认—民事诉讼”模式,目前已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课题组通过调研,掌握了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数量大、涉及范围广,案件主要分布在三亚沿海地带及各乡镇城乡结合部;当事人诉讼能力差、不积极应诉;上诉率高,调解率低;判决尺度不一,当事人满意度差。


  课题组还深入分析了“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难;“外嫁女”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等关键事实难以查清;息诉服判难、社会效果差,上诉率高,调解率低;执行难,当事人不理解法院的判决,法院的强制执行很难得到村委会的配合。


  建议:


  资格确认前置 规范户籍管理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课题组提出了有效解决“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具体建议: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确定“成员资格确认前置”的处理模式。建议市委、市政府加强对处理“外嫁女”问题的领导,把“外嫁女”问题的解决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当务之急是要确定“成员资格确认前置”的诉讼模式,即如果“外嫁女”纠纷涉及成员资格的确定问题,应先由行政部门对“外嫁女”是否具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否则“外嫁女”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部门如确认“外嫁女”具备成员资格,“外嫁女”可以据此直接要求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如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拒绝,“外嫁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加强相关行政管理。规范户籍管理,注意规范因婚嫁实际已迁移的妇女的户口变更登记制度,对户籍迁入要尊重最基础的村小组的意见,严肃查处其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在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民主议定程序启动时,镇政府可以派员指导和监督,及时、坚决地制止民主议定程序中的违法、侵权行为。政府要制定相关的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组织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利用自治权,预留不低于5%的份额,作为“后续分配预留款”,但要做好相关解释和后续工作。


  能动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政府方面的沟通,就审理“外嫁女”案件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可能通过非讼的途径合理解决纠纷。加强诉前联调工作,聘请退休法官、法律工作者、妇联干部等人员,成立民间自治调解机构,或者基层法院的诉前联调专门小组,在诉前有效解决“外嫁女”纠纷。统一相关案件裁判标准,杜绝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举证指导,让其明白举证方向和举证方法。


  进展:


  政府《补偿指导意见》即将出台


  目前,该院已将调研的阶段性成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高院作了专题汇报,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吴岩峻亲自主持专题汇报会,指示有关部门抓紧落实调研成果的转化措施。在参考该院具体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草拟了《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待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将下发执行。


来源: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