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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成功调解一批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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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5-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李祎)近日,三亚中院受理了多起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这批案件多为群体性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施行以来,三亚中院首次审理的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案件。

在申请人某电器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某等五人以及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六宗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发现,这六宗案件的申请人在向三亚中院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前均曾按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释明向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城郊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涉案劳动仲裁裁决从实体内容上看应为终局裁决,故于2012年9月12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根据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因涉案劳动仲裁裁决书释明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该仲裁裁决书应为非终局裁决。因此,同一份裁决的类型将面临完全相悖的司法认定。对于上述案件,原本仅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即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申请,然而由于新司法解释的施行,驳回撤销申请裁定一经作出,申请人就无法再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将陷入实体性纠纷尚未处理而程序性救济途径已经穷尽的僵局,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严重不利。面对这种情况,案件承办人就申请人权利救济面临的困境以及仲裁实体处理结果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释明,让双方当事人明了各自权利义务以及案件在审理、执行等不同阶段的利益保护途径的优劣对比。经过努力,这六宗案件均以“劳动者让步、用人单位补偿”的方式调解结案。

鉴于这批案件险陷僵局的原因是劳动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时,未正确适用法律确定裁决类型、未正确释明诉讼权利所致,三亚中院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仲裁机构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对个案的具体裁决事项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进行审核,准确地确定劳动仲裁裁决的类型并向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正确告知诉讼权利,以均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利益。在日前召开的两级法院与仲裁机构座谈会交流期间,仲裁院的同志表示要对建议内容作积极回应,强化仲裁与审判衔接,以期统一我市范围内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标准和法律适用尺度。

这批案件的平稳处理,将原本可能成为“死棋”的劳动争议纠纷终在合议庭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之下被化解“走活”,使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目标得以实现。同时,三亚中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的形式,促进了审判机关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学习调研与交流,也为及时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共同化解社会矛盾搭建了桥梁。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