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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法检就民事执行法律监督问题达成基本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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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3-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左家锋)记者19日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贯彻执行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营造公正有序的民事执行工作环境,近日,三亚中院执行局、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全体人员以及市城郊法院执行局、市城郊检察院民行科部分人员举行座谈会,围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达成了基本共识。

三亚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黄卫南对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并支持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表示欢迎。他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非常好,有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将有利于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程序更加合法、行为更加规范、结果更加公正透明,更好地促进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解决。我市法院愿意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将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充分重视检察院提交的检察建议书,双方密切配合做好该项工作。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赵国君在座谈时指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具有法律监督权,系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实施细则未出台之前,如何正确行使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是摆在法检两院面前的一项新任务。他建议,对检察院提交的检察建议书,法院应充分重视并认真审查,同时还应将审查结果及时函复。

与会人员就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对实行法律监督的个案进行了探讨。会上达成了四点共识:一是应按对事不对人的原则进行法律监督;二是应采取补救原则进行法律监督,若当事人还有司法救济途径,需告知当事人按司法救济程序进行救济,在司法救济程序尚未终结前,检察院不宜中途实行法律监督;三是监督的范围应包括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各个节点的执行行为,并尽可能考虑对协助执行机关也实行法律监督,这样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四是在监督的程序上应事先沟通,相互支持,以便检察院能够客观、全面、正确地实施法律监督工作。

责任编辑:三亚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