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黄学文)近日,在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的现场监督和市公安局、市信访局、河西区工委的密切配合下,三亚中院依法对居住在被执行人三亚市某总公司所有的房屋内、拒不执行法院限期搬迁裁定达一年半之久的4户住户进行了强制清场,成功执结了一宗历时五年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三亚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市某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三亚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三亚市某总公司所有的位于三亚市解放二路建筑面积为1743.68平方米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拍卖,三亚某运实业有限公司竞拍成交。三亚中院于2010年8月29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竞买人三亚某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并于同年11月29日张贴了清场公告,限令居住及租赁某总公司招待所大楼的人员须于2010年12月8日前自行迁出,逾期不迁出的,三亚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此后,绝大多数居住及租赁某总公司招待所大楼的人员已自行迁出,仅有4户5名已与三亚市某总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拒绝迁出。2011年9月5日,竞买人三亚某运实业有限公司向三亚中院申请强制清场。为了解决好该案的清场问题,三亚中院多次召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竞买人与居住的4户5名原职工进行协商,又多次分头与他们谈话,耐心解释法律,但4户5名原职工拒不让步,也拒绝迁出。被执行人三亚市某总公司也认为,4户5名原职工要求过高,如果满足他们过高的要求,对其他已自行迁出的职工不公平。经三亚中院调查查明,原职工符某居住的房屋现由其小孩居住;高某的房屋由其妹妹居住;黎某的房屋由其他人居住;只有韩某夫妇现居住在里面,但已取得三亚市经济适用房的房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三亚中院决定对拒不自行迁出的4户5名原职工予以强制清场,并于清场前三日张贴了清场公告。为了依法、公正、文明、顺利地执行此案,按照党组书记、院长张一敏的指示,三亚中院制订了详细的清场工作方案,成立了清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协助、监督、宣传四个组具体开展工作,并邀请了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市公安局、市信访局、河西区工委派员配合执行,三亚电视台、三亚晨报等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当天上午9时,在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黄卫南的带领和指挥下,三亚中院全体执行人员和两级法院全体法警共计40余人赶到执行现场,在受邀单位的监督和协助下,按照预订方案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在公安干警和法警划定好外围警戒线、清理完场内无关人员后,现场副指挥肖传义宣布了执行工作纪律,随后执行人员进入屋内开始清点财物,逐一登记,并对室内物品进行了摄影录像,及时提存证据。搬运人员将财物全部安全运送至法院安排的过渡房,并有序进行了整理放置。11时许,清场工作圆满结束,三亚中院将涉案房产移交给竞买人三亚某运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