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冯洁)近日,三亚中院刑事审判庭在原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的协助下,及时予以纠正了死亡人作为诉讼主体情况,使一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2011年2月,被告人李某因不满其恋情受阻而持刀将其女朋友父亲伤害致死。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三亚中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陈某的亲属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四名原告人(即被害人陈某妻子、女儿、儿子及其父亲)均没有到庭,委托代理人向法院出具了相关的亲属关系的证明。由于被害人的父亲已经96岁,其是否健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委托代理人向法院出具的是村委会证明其健在的证明及户口证明。为慎重处理此案,被害人父亲老人基本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委托原告人所在地基层法院进行调查,并附调查提纲,要求出具当地派出所对其身份证明的材料及法院询问被害人父亲基本情况的笔录。当地法院收到委托调查函后,马上着手进行调查,经调查得知,被害人父亲已于2012年2月9日已去世。
收到当地法院、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主审法官立即向其他原告人及委托代理人释明权利,当事人对法院所调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且被害人父亲的继承人也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法官的细心和慎重,使这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目前,此案已宣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本案的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